《宪法学导论》是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千帆。
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参见第一章)本书的作者认为,宪法的最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会发生冲突,而国家权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这解释了本为什么没有涉及某些传统宪法教科书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公民义务和国权。如第一章所述,现代宪法学一般只谈公民“权利”,而不谈公民“务”;这不是说公民没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他们当然有,而是制定法的全部目的在于突显下列基本观念,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保障公民权利,不是施加义务。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一个基本形式区别o(当然,通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权利。)换言之,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不可被实施的,而只能被理解为对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与界定。
本书也没有述及“国家主权”概念。宪法主要是国内法,而主权则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因而不是现代宪法学的关注重点,且过分注重国家主权将疑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一个政府对外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尽管即使这个概念也因为一系列国际组织与规则的发展与深化而变得不越来越不要,对内则恰好相反:人民对它具有主权。但即使是“人民主权”这个概念,宪法学也不宜多提——问题不是人民有没有主权,他们当然有,而是这个“主权”究竟意味着如何体现并体现在哪里?它是指大多数人具有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力?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力?间接选举并监督人民代表的权力?对于这些实际问题,笼统的“主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启示。最重要的是,“主权”是一个抽象的整体概念,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且容易被滥用而失去意义。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谈论权利——个人的具体的可被实施的权利。
最后,本书可能应该对“宪法(学)的意义”之类的题目说得更多一些。但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不用多说的。事实上,我们以前对宪法(学)意义的肯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不是指宪法的意义被抬得太高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而是指我们说得太多,而做得实在太少了。每个人都听说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等等。但它的意义最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这光靠说是不解决问题的。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而这不只是个别宪法学教授的使命,而是全部中国人——包括这本书的所有读者的使命。毕竟,宪法(应该)是他们制定的,也是为了他们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