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募基金会,下设秘书处、公益项目部、筹款募捐部、宣传策划部、社会活动部、专项基金部、资金管理部、公关联络部、青年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青年志愿者爱心乐团等部门机构,地址西安市五星街8号时光2000大厦七楼,登记证号陕基证字第16-G号。
基金会的主要工作是支持公益性事业,救济贫困,扶助弱势群体活动,帮助政府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及救助失学儿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募捐活动;支持公益性文化教育事业,支持各类文化研究工作,支持我省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支持图书及音像出版事业,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资助各类社会公益性文化项目;保护生态平衡,自然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类资源。
为了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整合社会资源,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近期发起的公益项目有一元救助孤寡老人、失学儿童及弱势群体、一元保护生态平衡、野生动物及环境资源、一元印制国学经典、古籍精品及传统文化的“三元工程”等。
随着关注民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公益观念的不断增强,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将为全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救助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孤寡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活动;资助公益性文化事业,协助政府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开展捐赠、义卖、义演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文化事业,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陕西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成员单位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陕西西安市五星街8号时光2000大厦七层。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支持各类文化研究工作,如我省的史前文化研究,特别是华胥氏、黄帝、炎帝、伏羲、女娲等文化研究,以及我省优势文化项目如汉唐文化研究,书院文化研究;支持我省书法、美术、音乐、秦腔和大型文化艺术奖项等文化艺术事业,组织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支持图书及音像出版事业,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开发和影视传媒业的发展;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资助各类社会公益性文化项目,特别是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設,挽救和保护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和历史建筑;支持公益性救济贫困,扶助弱势群体活动,帮助政府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及救助失学儿童,支持公益性文化教育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 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纪录和违规违法行为;
(三) 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 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根据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对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进行审议;
理事的义务:
遵守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参加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活动,并为推动陕西省社会公益事业特别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尽力;
对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经本会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认定,并由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组织实施的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资助;
按捐赠者意愿或指定项目的资助;
对在陕西地区内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地区社会或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的奖励;
符合本基金使用规定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性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是指一个捐赠对象(团体、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或实物100万元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分期捐赠实物总额在150万元以上者。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者,或分期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者。
重大公益活动是指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资助或奖励、表彰活动,所需资金在10万元以上者。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的公益活动;
(二)奖励本基金会在公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资助在陕西省内中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的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李仲迟,男,1947年出生,西安市人,中共党员,汉族。1977年—1982年就读于西北大学经济系,1982年至1985年任西北大学总务处副处长,1985年至1989年任陕西省外事办秘书处处长,1989年至1990年任陕西省外事服务中心总经理,1990年至1992年任陕西省租赁公司总经理,1992年至1994年任西北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副院长。1994年至今,历任西北大学董事、陕西绿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美国加州国际教育机构(中国)首席代表、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
马静,1975年3月生,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现任陕西省公共关系协会副秘书长,陕西民祭轩辕黄帝活动组委会副秘书长,西安财富研究会副秘书长,陕西天福集团人力资源经理。组织过的大型活动有甲申年重阳节全球华人恭祭轩辕黄帝大典,乙酉年龙头节全球华人恭祭华胥氏大典等。曾担任“陕西省中老年风采大赛”“乙酉年龙头节全球华人恭祭华胥氏大典”等多项大型活动的主持人,为延安电信、中信证券、西安市商业银行等企业做过企业培训。多年来一直关注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和救助贫困学生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