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发生事故的新塔矿区980平硐尾矿库,原属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建于二十世纪80年代,1992年停止使用。2005年塔儿山铁矿产权公开拍卖给新塔矿业有限公司。
1992年,尾矿库被封闭,先后采取碎石填平、黄土覆盖坝顶、植树绿化、库区上方建设排洪明渠等闭库处理措施。新塔矿业公司通过拍卖购得铁矿产权,因擅自在旧库上挖库排尾,从而造成尾矿库大面积液化,坝体失稳,并引发了这起重特大溃坝事故。
2008年9月7日早8点到8日早8点,襄汾县降水量1.5毫米,气象学界定10毫米降水量为小雨。在此前的8月29至9月6日的9天时间里,襄汾县境内未有降雨。经由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原因为“责任事故”。
此次发生崩溃的尾矿库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建成的,十几年前就已积满泥沙。
塔山矿区泥石流形成原因:因矿下需要通风,也为了保持紧急救援的通畅,所以需要经常从矿下抽水。被抽出来的水会直接排到选矿场,之后又不断流入十几米外的尾矿库。
在这种情况下,尾矿库水位不断升高,而水对土壤的渗透破坏力增强,改变了坝的坡度。在没有下雨情况下,也极易引发坍塌事故。而尾矿库溃坝,将直接导致泥石流灾难。决定泥石流破坏力的主要因素是水量、堆积矿渣量和山体地形高度。
尾矿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尾矿库坝超高、超期使用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尾矿,是从磨碎的矿石中提出有用成分后的剩余矿浆,里面含有大量的泥浆与矿渣。由于里面含有部分有用元素,是辅助经济合理选矿的重要工具。在尾矿中回收低品位的贵重金属可实现资源再利用和经济收益,但存放尾矿的地方——尾矿库,也是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国际灾害事故排名将尾矿库危害列在第18位,排名居中。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孟学农正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临汾市、襄汾县成立了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搜救。临汾市安监局矿山抢险队赶赴现场参与抢险。
发生事故的尾矿坝高约20米,尾坝库容18万立方米,其坐落的山体与地面落差近100米。尾矿坝的下游已经全部被泥石流淹没,一座3层办公楼和一片集贸市场、部分农村房屋被冲毁。集贸市场里原有24个固定摊点,办公楼被泥石流向下游推行了十多米,已全部冲毁。事故发生时,一些摊贩已经开始摆放货物,办公楼内也有人员办公。
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坝坐落在一条山沟的上游,从垮塌处到山底长约两公里,宽约数百米,两三台铲车正在紧张救援。由于泥水很深,工作面小、地形情况不明、通讯不稳,零星下着雨,给抢险造成一定困难。临汾市有关部门已经投入1100多人进行搜救。
截至到9月8日晚,已有1100多名武警、民兵、消防人员、公安人员等相关人员参与抢险,投入19台大型机械。搜救人员对被淹的一座楼房用生命推测仪进行了探测,没有发现生命迹象。现场泥石流最深处达20米,发生灾害的废弃尾矿库地处偏僻山区,紧靠塔山山脚,人员居住分散,给抢险救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9月9日,山西省派出高水平医疗专家对溃坝事故中35名受伤人员进行救治,5名危重病人中1人病情仍不稳定。
来自太原市的多名胸外科、脑外科、普外科的医疗专家正在对伤员病情进行会诊。9月8日事故发生当天,山西省委、省政府要求山西省卫生厅组成高水平的医疗小组赶赴襄汾,山西省卫生厅立即从太原市各大医院抽调了多个科室的医疗专家赶到襄汾。
截至到9月9日,共有35名伤员在襄汾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伤员中骨折的比较多。专家对5名危重病人中的4人进行了手术治疗,这4人已经转往医疗条件较好的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中1人右下肢坏死,病情严重,专家正在对他进行重点治疗。
9月12日批捕5名责任人
9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襄汾溃坝事故负有责任的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矿业公司选矿厂厂长、副厂长等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月13日县长停职检查
临汾市于13日下午对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
鉴于襄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这次特重大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临汾市委13日下午召开常委会议,对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已全面展开。
9月14日省长任免
9月14日上午,山西省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宣布了中央对山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决定。
任命王君为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山西省代省长候选人,免去孟学农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9月14日下午,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君被任命为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同时接受孟学农辞去山西省省长的请求,免去张建民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时年五十九岁的孟学农,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出任山西省省长,工作未满八个月。
9月20日主要领导停免
9月20日,山西省委在临汾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布对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免去刘志杰临汾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免去临汾市市长职务;提名免去周杰临汾市副市长职务。
会议同时决定,免去亢海银襄汾县委书记职务;免去李学俊襄汾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免去襄汾县县长职务;提名免去韩保全襄汾县副县长职务。待国务院“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后,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9月14日上午,中组部宣布任命王君为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山西省省长候选人。
时年五十六岁的王君,长期在山西省大同矿务局工作,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不满六个月。
9月24日县领导3人被刑拘
9月24日,因在此次事故中涉嫌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被刑事拘留。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9·8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山西省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在明知当天当地并无大雨暴雨的情况下,谎报事故原因和性质、瞒报死亡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
经调查认定,襄汾县八名公务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后,未采取确实有效措施,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这八人分别为:襄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政民,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股股长王耀红,襄汾县安监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杨来成,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杨江华,以及该县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刘卫光。
经过侦察甄别,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
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犯罪事实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非法买卖炸药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非法采矿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在各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并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张佩亮等人决定对1988年已作闭库处理的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980沟尾矿库重新启用。2008年9月8日,该尾矿库发生溃坝;逃税罪:张佩亮等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安排人对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矿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新塔公司逃税金额总计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矿逃税金额总计6,853,308.21元;行贿罪:张佩亮为感谢段波在购买安泽县红星煤矿接替井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段波20%干股,并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将煤矿转卖后,分给段波2000万元。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段波的犯罪事实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临汾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新塔矿原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先后为张佩亮等人谋取利益,三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4,492,748.00元。其中收受张佩亮送给的2000万元。
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的犯罪事实有: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周杰利用其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3万元。
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厅级)刘书勇的犯罪事实有:刘书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塔尔山铁矿(新塔公司前身)违规转让过程中,作为审批管理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监管缺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的犯罪事实有:苏保生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其责任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其未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未尽到应尽的督察义务,对新塔矿业公司980沟尾矿库存在问题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的犯罪事实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德英在担任中共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84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张佩亮5万元。
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的犯罪事实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金凤在担任曲沃县县长、襄汾县县长、吉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9.88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20万元。
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的犯罪事实有: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闫瑞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贿罪:被告人闫瑞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瑞峰尚有财产人民币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币21436.7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闫瑞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