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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科学技术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其宗旨是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科技合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促进与国际科技界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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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介绍

协会介绍

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成立于1992年2月,是由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的宗旨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学技术创新日益活跃的环境,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和增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为中心,贯彻实施“官民并举”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和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科技合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促进与国际科技界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服务。

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是从事和促进国际科技合作的社会组织,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民间平台,是国外伙伴寻找在中国科技合作机会的渠道和窗口,是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者的联谊之家。

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先后于1992年、1996年、2000年、2006年和2011年和2017年召开过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于2017年1月11日在北京梅地亚中心成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并于当天召开了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领导团体,姚为克同志当选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冯瑄、曹殿文、宋德雄、王庆林、冯锋

协会领导

姚为克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会长

冯    瑄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副会长

李    寅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副会长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局长

杨俊林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副会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副局长

孙丽杰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执行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寄语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协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始终坚守公益,不忘宗旨,把推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事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二十几年来,我们取得过辉煌的成就;在当今新形势新环境下,我们仍在继续努力,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再创新高!

多年来协会积累了大量的、独特的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拥有这些资源使我们有能力在服务政府的同时,更深入地走向市场,为社会架起官、产、学、研、用的桥梁。我们不断优化和整合资源,按照市场规律,以优质资源为要素,打造服务平台和公共产品,让这些资源能够服务市场,促进和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事业的发展。我们本着“源于会员、服务会员、以会员为本”的思想,创建为会员服务的平台,打造为会员服务的产品,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我们协会的发展,得到了全社会关心国际科技合作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的支持,在此我代表协会所有同仁向您表示深深的谢意!我恳请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支持我们,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公益事业的道路上,与我们携手共进。

姚为克

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 会长

协会章程

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缩写:CAIST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个人与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学技术创新日益活跃的环境,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和增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为中心,贯彻实施“官民并举”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和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科技合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促进与国际科技界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整合、平台搭建,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对口组织建立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开展与国际科技合作有关的软科学研究,向国内外科技单位、企业及有关组织者提供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服务。

(四)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际科技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五)组织对从事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管理人员及涉外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法规、刊物、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获取本团体出版物和定期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提名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团体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1日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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