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现有西园路校本部、相城校区和东山校区,总占地面积1600余亩。截至2023年,共设有园艺科技学院、园林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智慧农业学院、环境工程学院、食品科技学院、国际教育学院7个二级学院,41个招生专业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类在校生1.1万余人。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280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本部校区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279号;东山校区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环山公路31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始建于1907年,隶属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总占地面积1600余亩。共设有园艺科技、园林工程、经济管理、智慧农业、环境工程、食品科技、国际教育7个二级学院。各类在校生逾万人,教职员工七百余人。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负责制定专科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专科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团队,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团队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再同分者,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综合排序。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外省普通类进档考生,学院根据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规定的招生计划比例调档,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调剂及退档原则与省内政策一致。
省内外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各省艺术美术类统一考试,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进行录取。其它事宜参照普通类录取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公共课使用英语和日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的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制定)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农林类专业2200元,
文科类专业4700元,
工科类专业53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4人间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6人间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苏价费[2002]369号)。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学院奖学金、学费减免及其他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受奖比例达到7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每人每年160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279号,邮政编码:215008
招生咨询电话:0512-66098505、66098507
招生传真:0512-66098263
电子信箱:snzb12808@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2-67655042
招生监督邮箱:snjw@szai.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c.szai.edu.cn/zsw/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07年的“苏州府官立农业学堂。
1907年5月,时任苏州知府何刚徳在苏州盘门内小仓口创建了苏州府官立农业学堂,并兼任学堂监督。
1912年,学校改名为江苏省立第二农业学校。
1914年11月11日,迁入古运河下津桥附近新校舍。
1927年,北伐战争后,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学校更名为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区立苏州农业学校。
1928年2月,学校再次更名为国立江苏大学区立苏州农业学校,不久又改名为国立中央大学区立苏州农业学校。
1929年9月,大学区制取消,恢复教育厅制,学校定名为江苏省立苏州农业学校。
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苏州沦陷,学校停办。
1946年8月,复校并更名为江苏省立苏州高级农业职业学校。
1949年4月,学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接收,更名为苏南苏州高级农业技术学校。
195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学校定名江苏省苏州农业学校。
1958年,“大跃进”开始,学校“戴帽”办专科,更名为苏州农业专科学校,和江苏省苏州农业学校并存。
1959年,江苏省水利专科学校并入。
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学校更名为苏州第十二中学。
1979年6月,江苏省苏州农业学校在下津桥原址复校。
1980年11月,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
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2001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江苏省苏州农业学校的基础上组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被确定为江苏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2019年7月,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列入第三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