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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

公办
江苏警官学院是我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学院充分发挥江苏公安机关专门人才输送“主渠道”、警察训练“主阵地”、警务研究“主力军”、警务实战“机动队”作用,为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公安部两次为学院荣记集体一等功,省有关部门授予学院“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目录
江苏警官学院介绍

学校简介

江苏警官学院主校区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另有安德门、龙潭两个校区。校园占地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截至2023年6月,学院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警察体育教研部(警务指挥与战术系)、基础课教研部、法律系和研究生教育部等教学院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6000人、警务硕士研究生30人、警务留学生7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生约4000人。

经过多年发展,学院建立了公安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拥有公安技术、法学、公共管理、国家安全学、网络空间安全等5个省重点学科。学院设有1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获批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建设项目21个,其中刑事科学技术、侦查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法学、警务指挥与战术、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专业入选江苏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9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6门。建有国家级虚拟教研室1个、省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2个。建有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级产教融合重点基地建设点1个、省部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6个。建有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近代警察史博物馆、枪械发展史博物馆。

1978年复校以来,学院累计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6万多名专门人才,其中80%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干部,近十年来毕业生占全省总警力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左右。毕业生中有2000多人次受到二等功以上表彰,近百人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或省劳模称号。

招生简章

江苏警官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江苏警官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制:四年

学校地址:浦口校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

安德门校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院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对招生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严格规范、录取结果公平公正。招生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监督检查处。

二、招生对象

学院全部招收公安类专业学生。招生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未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不超过22周岁(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且高考时户籍所在地为江苏并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四、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适应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要求,符合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治观念,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安宁刻苦学习、拼搏奉献。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者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曾被开除党籍、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的,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9.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2.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13.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5.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6.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的;

17.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8.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19.本人有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要求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影响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

上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具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身体条件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署要求,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5.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

6.足弓正常,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9.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明显瘢痕、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下蹲不全、肢体功能障碍等);

10.面颈部无瘢痕,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11.无文身,无腋臭,无少白头;

12.任何一眼裸视视力均为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等,无嗅觉迟钝;

14.听力良好,任何一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15.血压、心率正常,收缩压不低于90mmHg、不高于140mmHg,舒张压不低于60mmHg、不高于90mmHg,心率不低于50次/分钟、不高于110次/分钟;

16.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7.无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学院在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检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首次复检不合格按规定参加再次复检,逾期不参加再次复检的视作不合格。

(三)面试、体能条件

1.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成绩合格(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体测项目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4个项目,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测项目合格标准为:男生50米跑9.2秒以内,立定跳远2.05米以上,1000米跑4分35秒以内,引体向上9次/分钟以上;女生50米跑10.4秒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800米跑4分36秒以内,仰卧起坐25次/分钟以上。

五、面试、体检、体测与政治考察

报考我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测(以下简称面试)并接受政治考察,面试和政治考察合格,符合我院专业选科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招生专业学科组录取分数线后,方具备被录取资格。

(一)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实行预报名。面试工作前,报考我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于6月15-19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意报考的均须参加)。

(二)面试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并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三)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四)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录取考生之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六、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生录取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投档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三)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四)公安类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限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因为高考信息填报错误责任自负。

(五)对江苏籍考生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需符合拟填报专业(组)选科要求。即公安学专业(含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警务指挥与战术、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等专业)首选科目不限,再选科目限选政治;公安技术专业(含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数据警务技术等专业)首选科目限选物理,再选科目限选化学。

(六)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因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学业标准不能正常毕业的后果自负。

(七)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5%。

七、收费标准

(一)学费:公安类专业按6000元/生·年标准收费(详见苏价费〔2014〕136号)。

(二)住宿费:1200元/生·年(6人间)(详见苏价费〔2002〕369号)。

八、学生资助

学院为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九、毕业就业

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404号)的有关精神和当年国家、江苏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达到由省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划定的笔试、面试分数线,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等程序,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十、招生咨询与监督

招生咨询电话: 025-52888910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jspi.cn

学院网址:www.jspi.cn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q.jspi.cn/xxgk/zsksxx.htm

招生监督电话:025-52889338

招生监督电子信箱:jw@jspi.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

邮政编码:210031

十一、在本章程发布后、招生工作结束前,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江苏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学院坚持科研服务人才培养、服务公安实战、服务领导决策的鲜明导向,建有江苏省反爆炸技术工程实验室、江苏省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1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近三年,获批国家级项目4项、省部级项目80余项。围绕推进高水平公安智库建设目标,全面加强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部省“双智库”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决策咨询能力,取得了一大批具有推广价值的重要成果,省智库在江苏重点智库三年建设综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入选2022年度“全国高校百强智库”。

对外合作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与各级公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警察教育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常年开展全省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培训和外国警察培训。近年来,先后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代表团来访,多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执行单位、中欧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建有3个公安部训练基地,并积极开展警务留学生教育。

历史沿革

江苏警官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

1949年6月,苏南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与南京市公安学校成立;同年11月,苏北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成立。

1950年5月,苏南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更名为苏南公安干部学校,苏北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更名为苏北公安干部学校。

1953年8月,苏北公安干部学校、苏南公安干部学校与南京市公安局公安学校合并,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停办。

1978年8月,江苏省公安学校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128号复校,经批准招收大专生,举办大专班。

1980年10月,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成立。

198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公安学校更名为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成为中国第一所省属公安专科学校。 [1]  

1983年10月,江苏省司法学校成立。

1998年9月,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同时与南京大学联办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和法学(侦察方向)两个本科专业(方向)。

2000年6月,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江苏公安专科学校。

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设立江苏警官学院。

2004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增挂江苏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牌子,下设江苏省公安派出所长学校、刑警队长学校、交巡警队长学校(简称“三长学校”)。

2006年6月,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评审,成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

2007年10月,在全国省属公安高校中第一个接受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结论。

2011年9月,学院“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并被省学位委员会列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省立项建设单位。

2013年2月,学院浦口新校区正式启用,与南京师范大学联办警务硕士研究生教育。

2021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江苏警官学院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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