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黑龙江省属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始建于2000年,校名为“黑龙江广厦学院”,2003年3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合作办学,更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同年10月,经教育部确认为本科独立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哈尔滨广厦学院”。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育人报国”的办学宗旨,遵循“广博厚载,厦纳群材”的办学理念,恪守“致知格物,品端学粹”的校训,践行“坚持不懈、追求卓越,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广厦精神,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了立足哈尔滨,面向黑龙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坚持面向基层和企业生产、管理一线,着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先进、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民办高等院校。
学校坐落于素有“冰城夏都”美誉的文化名城哈尔滨,占地面积45.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1.76万平方米;拥有功能齐全的教学科研场所、体育运动场馆、“双创”孵化基地、学术报告厅等活动设施。纸质图书65万余册,电子图书184万册,电子期刊54万余册。楼宇间万兆光纤连接,出口带宽达4Gbps,保障了教学科研需求。
学校目前在校生7343人。设有财经、管理、信息、艺术与传媒、通识教育、创新创业六个二级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18个本科专业,涵盖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文学、理学、教育学七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管理学为主,经、管、工、理、艺术、文学、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哈尔滨广厦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务委员会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考试工作监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受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及举报。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
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高考改革省份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高考改革省份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照顾政策考生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以考生所在省份的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5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学校网址:www.gsxy.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学校办学规模有了较大发展,办学质量稳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专家的高度评价,社会声誉明显提高。学校先后获得“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全国质量、信誉、服务三A诚信单位”、“全国民办教育先进集体”、“2018-2019年度国际化办学典范高校”、“黑龙江省师德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质量先进集体”、“黑龙江省平安校园示范单位”、“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优秀工作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教学质量过硬、学生家长满意学校”、腾讯网“2017年度品牌实力民办高校”、新华网“2017年度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彰显了学校的品牌形象,提升了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2000年8月,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由北京中科俊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投资,创建在哈尔滨市江北利民开发区的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初期名称为“黑龙江广厦学院”(专修)。
2001年3月与哈尔滨理工大学合作办学,更名为哈尔滨理工大学广厦学院,是哈尔滨理工大学的二级学院,开始纳入国家统招办学(专科)。
2003年3月,经省教育厅协调、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终止与哈尔滨理工大学合作办学,开始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合作办学,学院易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为哈尔滨商业大学的独立学院。
2003年10月,经教育部确认备案成为本科独立学院。
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开始实施统招本科计划。
2008年9月,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公司变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最大股东。
2012年3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终止与哈尔商业大学合作办学,学院易名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成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2014年2月,北京华夏联合汽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想控股全资子公司)取得学院控股权。
2014年9月,广厦学院举办权内部调整到北京杏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想集团子公司)。
2015年2月16日,北京杏坛的两个股东(弘毅同人和弘毅至诚)与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投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此广厦学院转为北投集团旗下学院,同时加入北方大学联盟.
2015年7月,学校加入了“北方国际大学联盟”。
本章更新于2020年7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