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地形地貌:玉树州从东南到西北按高山峡谷→高山山地→低山宽谷→丘状山原4级依次排列,形成山高、沟深、滩大、谷宽的地貌。中西部和北部的广大地区呈山原状,起伏不大,切割不深,多宽阔而平坦的滩地。东南最低处在玉树县正达金沙江水面海拔3335米,最高的山峰是可可西里的新青峰(布喀达坂峰),海拔6860米,州境内大部分地区海拔在4000米以上。而高原面均被高寒草甸和草原所占据,依次发育为高山草甸土、高寒草原土、高寒荒漠土。总体上草地土壤潜在养分高,物理属性较好,但速效养分不足,呈缺磷、少氮、钾丰富的状况。
2、气候情况:玉树藏族自治州因地势高,气候严寒,形成了“无四季之分,只有冷暖之别”的气候状况。冷季长达7-8个月,而暖季仅有4-5个月。年降水量在500-600毫米,个别地区甚至可以达到800毫米;全州平年均温3.8℃至-5.6℃。多数地方没有绝对无霜期,大部分地区日照均在2500小时以上,最高可达2700小时。植物生长期≧0℃的辐射总量达150-411KJ/平方厘米,通天河谷和扎曲河谷的年均温(3.8-4.3℃)均较优越,宜于发展饲料作物,尽管大范围的山原地带气温很低,但在山麓沟底的向阳地带,是建立“圈窝子”和饲草饲料的好地方。
3、水文情况:长江、黄河和澜沧江均发源于本州,因此素有“江河源头”之谓。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水资源极为丰富。总流域面积20余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总流量1022.3立方米/秒,年总径流量324.2亿立方米;水量充沛,水质清澈,矿化度低,无污染,为人畜的饮用和动植物的生长繁衍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4、植被情况:玉树藏族自治州内植被依次按山地森林→高山灌丛→高寒草甸→高寒草原→高寒荒漠排列。沼泽植被和垫状植被则主要镶嵌于高寒草甸和高寒荒漠中。境内草场按面积依次为高寒草甸草场类、高寒沼泽草场类、山地灌木草场类、高寒草原草场类、山地疏林草场类。州境内可利用草场面积有17481.77万亩,平均亩产可食鲜草117.5kg。天然草场上的植物在1000种以上,优良牧草达800余种,主要以莎草、禾草、豆科和可食杂草类牧草构成。牧草营养物质含量丰富,具有“高蛋白、高脂肪、高无氮浸出物、高能量和低纤维”的特点,大多数牧草茎叶柔软,无特殊异味,适口性强,有极好的耐牧性,是优良的放牧型草地。
二.地域范围
玉树牦牛地理标志地域范围是: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西南青藏高原腹地的三江源头,平均海拔在4200米以上。玉树藏语意为“遗址”。地理位置大致介于东经89°27′~97°39′,北纬31°45′~36°10′,北与本省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相连,西北角与新疆的巴音郭楞自治州接壤,东与本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互通,东南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毗邻,西南与西藏昌都专区和那曲专区交界。自治州东西最长738公里,南北最宽处406公里,土地总面积20.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8.2%。现辖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1市5县,共10镇,35乡,共饲养玉树牦牛260余万头。
三.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貌特征:
(1)体尺大,成年公母牦牛体高比环湖牦牛高7和10cm以上;
(2)体重大,成年公母牦牛体重较环湖牦牛高100和30kg以上;
(3)头大,角粗壮,皮松厚,偏粗造型,前躯发达,后驱较差,鬐甲高、较宽长,尾短并有生蓬松长毛前肢短而端正,后肢呈刀状,体测下腹周生粗长毛,公牦牛裙毛长14.57cm,母牛裙毛平均长14.57cm;
(4)背线、嘴唇、眼眶周围短毛多为灰白色或污白色。毛色以黑褐色较多,占71.55%,栗褐色占5.47%,此外,还有黄褐、灰花和白色等。
(5).早期生长快,屠宰率、净肉率高。玉树牦牛长期生长在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属传统游牧放牧饲养方式进行生产管理,胴体肌肉光泽润滑,肉色深红,脂肪淡黄色,肌纤维清晰有韧性,呈明显的大理石纹,弹性好,外表湿润,不粘手,无异味。
2、内在品质指标:玉树牦牛肉中氨基酸丰富、种类齐全,品质优良, 肌间脂肪含量适中,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于饱和脂肪酸的;玉树牦牛肉谷氨酸含量较高,说明玉树牦牛肉通过采取适当的加工方法, 可获得鲜味的牦牛肉制品,为人们提供优质、安全、多种类型的牦牛肉产品。玉树牦牛的脂肪含量比环湖牦牛高32.73%;玉树牦牛的铁元素含量比环湖牦牛高62.42%;玉树牦牛的脂肪酸总量为2.12g/100g,比环湖牦牛高0.61g/100g,其中玉树牦牛的饱和脂肪酸含量为0.94g/100g,比环湖牦牛高0.18g/100g,玉树牦牛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为1.18g/100g,比环湖牦牛高0.43g/100g,其中玉树牦牛肉中亚油酸、亚麻酸、花生四烯酸等必需脂肪防酸含量更是显著高于环湖牦牛。总体上看,玉树牦牛肉与相邻区域环湖牦牛肉相比具有脂肪含量、不饱和脂肪酸与必需脂肪酸含量高以及铁含量高的的风味浓郁、营养丰富的特点。
3、安全要求:玉树牦牛产地环境质量、牛肉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青海省是世界公认的四大“无公害超净区”之一,土壤与水资源基本没有受到污染。玉树牦牛放牧区主要为高寒草甸和高寒沼泽草场类、高寒草原草场类等草地,是青海草场中的优良草场。组成草场的植物种类繁多,以中生、湿中生植物为主。主要优势种为高山嵩草、毛状叶蒿草、小蒿草、矮蒿草、针茅、蒿草、线叶蒿草、米口袋、苔草、早熟禾、花苜蓿、披碱草等。此类草场可食牧草比例高,产草量高,草质优良,营养价值高,适口性强,各类牲畜均喜食,适宜放牧各类牲畜。遵循在草原上以天然放牧为主,保证纯天然,草原上无工矿企业,环境无工业污染。
2、玉树牦牛品种范围:玉树牦牛的来源与青藏高原民族变迁有着密切关系,是藏民族长期驯养昆仑山的野牦牛相传至今。玉树牦牛采用终年高寒草地天然放牧,饲养管理粗放,无补饲。寒冷冬季除母牛和幼年牛在冬圈放牧外,散牛一般都处于高山草甸区游牧。玉树牦牛在品种选择上必须符合《牦牛繁育技术规范》(DB63/T546.3—2005)和《牦牛选育技术规范》(DB63/T546.4-2005)的要求。牦牛选种做到优秀,选择具有本品种显著特征的公牦牛和母牦牛,在选配中尽量避免近交,以不断提高玉树牦牛的品质。玉树州是野牦牛频繁活动区域。在繁殖季节,野牦牛常侵入家牦牛群中配种,使家牦牛混入野牦牛的血液,野牦牛血液含量高,因此当地牦牛生长发育快,体格较其它地区牦牛大。
2.1、牦犊牛:出生到6月龄期间的牛。
2.2、育成牛:指从7月龄到18月龄的牛。
2.3、繁育母牛:一般指26个月龄以上的母牛。
2.4、成年母牛:是指4岁以上体成熟后的母牛。
2.5、牦牛肉:来自产区的天然放牧条件下的牦牛生产的肉。
3、生产过程管理:
3.1、玉树牦牛是适应高寒牧区的优势牛种,生活在海拔3700米以上气候寒冷、枯草期长的自然环境,能利用其他牲畜难以生存的高寒草地,对低压和空气稀薄的地区和寒冷的高山草地更具有非凡的适应性。玉树牦牛保持纯天然自然放牧的方式,春夏季饮用河水、冬季以采食积雪为主。草场轮牧时间为冬春草场(11月至次年5月);夏秋草场(6月至10月)。
3.2、各季节牛群的饲养:冬春季放牧的主要任务是保膘和保胎,要选择地势较为平缓、避风向阳的山间坡地、饮水方便的冬季牧场,避免饮用冰水。早春要调节放牧时间,特别注意“抢青”,以免流产和拉稀。冬春季是牦牛一年中最乏弱的时间,有条件的应补饲青干草等饲料。夏秋季放牧的主要任务是体高产乳量,搞好抓膘和配种,使当年要屠宰的牦牛在入冬前出栏,其它牛只为越冬过春做好准备。放牧要早出晚归,尽量延长放牧时间,多饮水,同时应将牦牛赶到较为凉爽的地方使其充分反刍。安排轮牧计划,使得牦牛粪便均匀撒在牧场上,同时减轻对牧场特别是圈地牧场的践踏。
3.3、牛群的饲养管理:牦牛犊饲养管理必须符合 《牦牛犊饲养管理技术规范》(DB63/T782-2009)要求,犊牛产下后应在1-1.5小时内吃到初乳并尽量吃饱,适当提早训练犊牛采食饲草料。犊牛的断奶时间视其生长情况而定,一般六个月左右,以能够吃饱饲草料为宜。同时要注意做好喂奶卫生,保持清洁,并给予适当的运动和护理。犊牛成长18月后即成为青年牛。在冬春季可适量补喂青干草,以满足其生长发育对营养的需要。将母牛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公牛入群,防止未完全成熟配种。母牛怀孕前5个月,由于胎儿生长发育较慢,其营养需要较少,可以和空怀母牛一样,以放牧为主。妊娠的最后2—3个月,以圈舍近处放牧为主,不宜远行放牧,可适量补喂青干草,但应防止妊娠母牛体重过重、劳累,以免发生难产。
4、养殖档案的建立和兽药休药期的要求:做好养殖全过程的记录,建立完整有效的牦牛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疫苗(兽药)的购销、使用记录,免疫、消毒记录,放牧、产仔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要完整、真实,保存二年以上。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认真按照养殖档案中记录的使用疫苗或兽药的时间,对于达到休药期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玉树牦牛,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栏交易屠宰上市。
5、玉树牦牛屠宰的规定:玉树牦牛屠宰必须在政府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后出场的牦牛肉及其副产品必须经过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检疫检验并合格。
五.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7—1988)和《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1989)的规定,内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388—1986)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洁净,无污染,产品运输时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在使用前后要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标准》(GB16576—1996)的要求消毒。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登记证 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