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建立于1964年,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全球音乐教育联盟”秘书处学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承国学、扬国韵、育国器、强国音”为办学理念,以倡导和建设“中国乐派”为办学定位,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类型,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独具中国音乐教育和研究特色,积极传承并大力发展中华优秀传统音乐文化,多年来被誉为“中国音乐家的摇篮”“中国音乐的殿堂”。
中国音乐学院具有完备的学科体系,学科建设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截至2022年,学校拥有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及学士学位授权点和“音乐与舞蹈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教育教学覆盖研究生、本科、附中(预科)三个层次,构成集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为一体的全方位学科布局。学校设有中国音乐理论研究院(音乐学系)、作曲系、指挥系、中国声乐艺术研究院(声乐歌剧系)、国乐系、管弦系、钢琴系、艺术管理系、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基础教学部、附属中学等教学单位,形成以中国音乐理论、中国音乐创作、中国音乐表演及音乐教育多维一体的教学体系。
学校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发展思路,探索并建立特色鲜明的中国音乐教育体系。与此同时,学校全面推动“中国乐派”的建设与发展,成立中国乐派交响乐团、中国乐派国乐团、中国乐派少年弹拨乐团,创建中国乐派高精尖创新中心、中国乐派研究院等具有国际学术视野和影响力的高端科研平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水平研究型音乐学府。
中国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第五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1.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校长办公会领导,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班子相关成员、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2.学校设各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各院系本科招生工作,受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业务领导。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系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实施机构与决策咨询机构
1.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长办公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2.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咨询机构。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服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育教学中心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各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附中校长及1名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由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招生制度对全校本科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组长由学校督导与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督查与信访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校考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不限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普通类专业招生省份和计划以各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校考专业全部调档。普通类专业调档比例为100%。
2.加分政策:校考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性加分,分省计划招生的普通类专业加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无选考科目要求
4.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院系
专业(招考方向)
录取原则
音乐学系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
校考专业成绩合格、省统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达到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校考专业成绩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中国音乐
理论研究院)
教育学院
音乐教育(音教声乐特长)
音乐教育(音教钢琴特长)
作曲系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作曲)
声乐歌剧系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民族)
(中国声乐
艺术研究院)
音乐表演(中国声乐美声)
管弦系
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
国乐系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
钢琴系
音乐表演(钢琴)
指挥系
音乐表演(指挥)
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破格录取办法详见《中国音乐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
5.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计划省份相应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2.体检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专业、艺术管理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每学年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每学年10000元。
2.根据学校规定和安排,入住1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750元,入住2、3号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每学年900元。原则上北京生源走读。
3.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批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发放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困难。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4887367,电子邮箱:ccmzhaosheng@163.com,学校官网网址:https://www.ccmusic.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bkzs.ccmusic.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10-64887178。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举办考前辅导班的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1964年9月21日根据周恩来同志的倡议及其对文化部《关于建立中国音乐学院和中国舞蹈学校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文化部在原北京艺术学院音乐系和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专业和中国音乐研究所的基础上,从全国挑选了一批民族音乐专家成立了中国音乐学院。直属文化部。
1969年全院下放到天津粮城劳动。
1973年中国音乐学院与中央音乐学院合并成立中央五七艺术大学音乐学院。
1978年中央五七艺术大学音乐学院更名为中央音乐学院。
1980年5月文化部《关于恢复中国音乐学院的请示报告》得到国务院批准,中国音乐学院恢复建制,校舍仍设在前海西街17号旧址。1987年后逐步迁址健翔桥畔新校区。
1987年后逐步迁址健翔桥畔安翔路1号新校区。
2000年学校划归北京市主管。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