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德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4月,是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丁光训等基督教界人士发起,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民间团体。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一批成立、并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间组织,爱德基金会旨在促进我国的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迄今为止,项目区域累计覆盖23个国家,受益人口数千万。
爱德历经三个十年的发展阶段——第一个十年(1985-1994)为初创期,主要是从海外机构学习经验并募集善款,在中国东部地区开展了教育、助残、医疗卫生和农村发展等方面的单一和小规模项目,雪中送炭,满足急需。第二个十年(1995-2004年)为成长期,爱德按照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部署,率先把项目重点转向西部,积极引进先进的扶贫与发展理念,开启了许多农村扶贫与综合发展项目,活跃于西部农村扶贫的主战场。第三个十年(2005—2014年)为创新期,爱德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开创工作新领域,如开展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企业培训与创办等工作,还积极探索促进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并大力加强国内的宣传筹款工作,为爱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爱德正处在第四个十年发展期中。
项目全球化:先后在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尼泊尔、厄瓜多尔、斯里兰卡、菲律宾等国开展了多个救灾、扶贫、医疗救助、教育生态等方面的国际项目。
机构国际化:2015年在埃塞俄比亚首都成立了爱德非洲办公室,2016年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了爱德国际办公室,2019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了爱德肯尼亚办公室。
新航程新战略:
以治理促进社区协调发展;以服侍推动教会社会服务;
以分享深化国际合作进程;以倡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以创新驱动事业多元发展;以法规完善机构能力建设。
【爱德愿景】
让生命更丰盛,让社会更公正,让世界更美好。
【爱德文化】
三心:博爱心 事业心 进取心
三力:沟通力 合作力 创新力
【爱德理念】
爱以助人,德以树仁;寓信于行,以爱证德;
以人为本,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助人发展;
公开透明,诚信高效;参与发展,持续发展。
【爱德使命】
资源的整合者,服务的创新者,能力的建设者,理念的倡导者。
【爱德倡导】
三明公益:明行、明慧、明道。
三实精神: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爱德宗旨】
在信仰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共同献策出力,开展同海内外的友好交往,发展我国的
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世界和平。
【爱德目标】
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事业;
促进基督徒积极参与我国的社会发展;
促进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资源分享。
鼓励中国基督徒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事业;
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资源分享沟通渠道。
爱德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长:丘仲辉
副理事长:顾传勇、张克运
理事:王俊、卢汉龙、孙为民、师曾志、沈斌、何光沪、余瑞玉、黄浩明、凌春香、、阚保平
监事:王宇月、周小进、黄磊
顾问:赵龙、徐晓鸿、吴巍、郭伟
爱德基金会在社区发展与灾害管理、公共卫生、助孤、教育助学、助残济困、养老助老、国际交流、社会组织培育、互联网创新等领域开展公益项目
1997 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第三届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1999 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2006 年荣获第二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机构奖;
2008 年荣获中华慈善奖;
2009 年再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10 年获评“中国社会创新奖”;
2011 年获评“中国5A级社会组织”;
2012 年获评“中国慈善推动者”称号;
2013 年获评“年度慈善透明榜样”称号、“年度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卓越组织奖”;
2014 年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组织”;
2015 年荣获责任中国2015公益盛典“年度致敬大奖”及“公益行动奖”;
2016 年再次获评“中国5A级社会组织”及“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
2017 年荣获行动者联盟2017公益盛典“十大公益项目奖”;
2018 年荣获江苏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2018 年获评“改革开放40年,社会创新家40人”称号;
2019 年第三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20 年获得第五届“江苏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组织荣誉称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德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Amity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中国基督教界人士发起,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来源于本会基金和专项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济困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参与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
(三)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和文化交流活动,介绍、吸收先进的学术思想、管理方法,引进技术和人才。支持各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改革开放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三)热心公益事业,认同爱德的历史使命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拥有参与决策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
1、受理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书面报告。
2、组织人员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3、召开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具体用途;
(三)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0万元的活动:
(二)单个资助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用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主要项目活动情况和其他主要机构信息在本会网站和出版物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拍卖;
(二)变卖;
(三)直接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