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缇萦救父

《缇萦救父》最早出自《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是民间家喻户晓的经典古代法治故事。汉文帝的四年中,被诬陷的淳于意,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他的5个女儿,便跟着囚车哭泣。淳于意心情郁闷骂道:“生女儿不生男孩,危急时没有人能帮忙。”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而悲伤,就跟着父亲的囚车到了长安,向皇帝上书说,请求让自己做官奴婢来替自己的父亲赎罪,给犯过错的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文帝被淳于缇萦所感动,特别下诏令废除了肉刑。
目录
缇萦救父介绍

基本介绍

缇萦是西汉王朝(大约公元前184至公元8年)时代的人。她住在山东。她的毅力和勇气,使父亲免受肉刑,而且也使汉文帝深受感动。因而废除这种残酷的肉刑。缇萦是淳于意五个女儿当中最小的一个。淳于意从前当过官,后来弃官行医,救死扶伤,深受民间尊敬。人们从四面八方,长途跋涉,找他求医。淳于意精于医术,替人医病,治愈了很多病人。

内容介绍

故事出处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原文

文帝四年中⑴,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⑵罪当传⑶,西之⑷长安⑸。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⑹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⑺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之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⑻中称其廉平⑼,今坐法⑽当刑⑾,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⑿不可复续⒀,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⒁为官婢,以⒂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⒃,此年即除肉刑法⒄。

译文

汉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受贿。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去。淳于意有5个女儿,跟着(囚车)在哭。淳于意生气,骂道:“生孩子不生男孩,危急时没有人能帮忙。”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感到悲伤,就跟父亲向西到达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担任官吏,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办法了。我希望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她的书信被皇上听到后为她的意愿感到悲伤,这一年也废除了肉刑法。

注解

⑴文帝四年中:公元前177年。

⑵刑:此指砍手足的刑罚。

⑶传:专车押送。

⑷之:到……去。

⑸长安:汉朝国都,今陕西西安市。

⑹缓急:紧急。

⑺少女缇萦:最小的女儿缇萦。

⑻齐:古地名,今山东省,齐地。

⑼廉平:廉洁公平。

⑽坐法:因为触犯法律,犯法判罪。

⑾当刑:判处肉刑。当,判决,判处。

⑿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罚的人。

⒀续:连接,接续。

⒁入身:古时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为奴,此指这种惩罚。

⒂以:表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以便”。

⒃书闻,上悲其意:得知信后,皇帝哀怜她的意愿(孝心)。

⒄此岁中亦除肉刑法:这段时间有误,据《史记·孝文本纪》,文帝废除肉刑当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说文帝四年与此矛盾,当作文帝十三年。

注①索隐名意,为齐太仓令,故谓之仓公也。

注②索隐缇音啼。邹氏音体,非。

注③正义晋书刑法志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衣冠而民知禁。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屦,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

注④集解李奇曰:“约法三章无肉刑,文帝则有肉刑。”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索隐韦昭云:“断趾、黥、劓之属。”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张斐注云:“以淫乱人族序,故不易之也。”

意:淳于意,复姓淳于,名意,西汉初齐临淄(今山东淄博)人,精于医道。

言:说。

以:按照。

之:到。

泣:哭。

子:女儿。

伤:因......而悲伤。

乃随父西:于是陪父亲往西。

妾:我,指缇萦,古代女子的自称。

缓急无可使者:危急时没有可以帮忙的人。

《史记·孝文本纪》

原文

(汉文帝十三年)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原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译文

五月,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有罪行,应当遭受刑罚,诏狱把他逮捕后拘系在长安。太仓公没有男孩子,有五个女儿。太仓公被捕临走时,骂他的女儿说:“生孩子而没有生男的,(全是女孩,)有个缓急事情,一点用处也没有!”他的小女儿缇萦独自伤心地哭起来,跟随他的父亲到了长安。她上书说:“我父亲为官,齐国地区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悲伤已经死去的人不能复活,身受刑罚的人不能再把肢体连接起来,虽然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我愿意被收入官府为奴婢,来抵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能改过自新。”缇萦的上书送给了皇帝,皇帝哀怜她的心意,就下诏说:“听说有虞氏时期,图画罪犯的衣帽,使与一般人不同,以此来羞辱罪犯,而民众不违犯法令。这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政治极端清明。现在法律规定有三种肉刑,而奸邪犯法的事情不能禁止,过错在哪里呢?不就是我的德薄,教化不显著的缘故吗?我自己深感惭愧。所以训导不善,愚昧无知的民众就要陷入刑网。《诗》中说‘和易近人的君子,是民众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没有进行教育就刑罚加身,有的人想要改过向善,也没有途径可行,我非常怜悯这些人,刑罚之重,至于断裂肢体,刻肌刺肤,终身不能恢复,这是多么痛苦而又不道德啊,哪里符合为民众父母的意思呢!应该废除肉刑。”

《资治通鉴 第十五卷》

原文

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167年)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翻译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崐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汉书》

十三年

五月,除肉刑法,语在《刑法志》。

关于缇萦救父的具体时间,史记与资治通鉴是有分歧的,史记记载的时间为公元前176年,而汉书和资治通鉴均记载为公元前167年。笔者认为资治通鉴的记载更为准确。

我们看资治通鉴中有这样一段记述“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这里提到了一个关键性的历史人物,御史大夫冯敬。

而根据《百官公卿表》中的记载,

“176 四十二月乙巳,丞相婴薨。正月甲午,御史大夫张苍为丞相。御史大夫围。

175 五

174 六

173 七 典客冯敬为御史大夫。典客靓。”

这里明确记载了,在公元前176的御史大夫并不是冯敬,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史记在这件事情上记述是有争论的。

缇萦救父的真正时间应该参考为文帝十三年,即公元前167年。

背景介绍

汉文帝的母亲薄太后出身低微,在汉高祖在世的时候是个不得宠的妃子。她怕住在宫里受吕后的陷害,就请求跟着儿子住在代郡。住在代郡不像在皇宫里那么阔气,因此,娘儿俩多少知道一些老百姓的疾苦。

汉文帝即位不久,就下了一道诏书说:"一个人犯了法,定了罪也就是了。为什么要把他的父母妻儿也一起逮捕办罪呢?我不相信这种法令有什么好处,请你们商议一下改变的办法。"

大臣们一商量,按照汉文帝的意见,废除了一人犯法、全家连坐的法令。

其他信息

救女坟

淳于意墓,又称“救女坟”,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中淳于村西南,在一桑园内。该墓1956年在泰安县(今泰安市)进行文物普查时被发现,1957年泰安县人民委员会将其定为第一批应保护的文物古迹,1979年泰安县革命委员会公布为第一批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泰安市郊区(今岱岳区)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墓呈圆形,高约4米。现墓地周围植树数十株,生长茂盛。

历史故事

仓公,又称太仓公,姓淳于名意(前205-前140年),是临淄人,因其做过齐太仓长,管理都城仓库,所以习惯上称他为仓公。

仓公师从阳庆,阳庆传他“黄帝、扁鹊之脉书,五色诊病”。他学了三年,给人治病,能预决病人生死,一经投药,无不立愈,因此远近闻名。仓公切脉已臻于神乎其技的程度。如齐侍御史成自述头痛,仓公为他诊脉,诊断为疽症,其病因内发于肠胃之间,因贪酒所致,五日当肿胀,八日时便呕脓而死。果然,成于第八天因呕脓而死。

由于求医者众,而仓公又不常在家中,所以,病家常失望而归。日久,求医者开始愤懑异常。就象以上所举医案,由于仓公能预知生死,有的病人就无药可医,病人就责怪仓公不肯医治,以致病人死亡。怨气积久了,终于酿成祸祟。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有权势之人告发仓公,说他借医欺人,轻视生命。地方官吏判他有罪,要处仓公肉刑(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按西汉初年的律令,凡做过官的人受肉刑必须押送到京城长安去执行。因此,仓公将被押送到长安受刑。

仓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临行时都去送父亲,相向悲泣。仓公看着五个女儿,长叹道:“生女不生男,遇到急难,却没有一个有用的。”听完父亲的哀叹,十五岁的小女缇萦决定随父进京,一路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临淄相距长安两千余里,一路上父女俩风餐露宿,尝尽人间辛酸。好不容易到了长安,仓公被押入狱中。为了营救父亲,缇萦斗胆上书汉文帝为父求情,请求做奴婢替父赎罪。上书中这样写道:“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

汉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这个小姑娘,又觉得她说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们,对大臣说:"犯了罪该受罚,这是没有话说的。可是受了罚,也该让他重新做人才是。现在惩办一个犯人,在他脸上刺字或者毁坏他的肢体,这样的刑罚怎么能劝人为善呢。你们商量一个代替肉刑的办法吧!"

大臣们一商议,拟定一个办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原来判砍去脚的,改为打五百板子;原来判割鼻子的改为打三百板子。汉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肉刑。这样,缇萦就救了她的父亲。

汉文帝废除肉刑,看起来是件好事。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弊病不少。有些犯人被打上五百或三百板,就给打死了,这样一来,反而加重了刑罚。后来到了他的儿子汉景帝手里,才又把打板子的刑罚减轻了一些。

当朝皇帝是开创了历史上少有的盛世“文景之治”的汉文帝刘恒,史书记载,汉文帝治天下,恭俭仁厚,以德化民,海内安宁,百姓安居,人民乐足。他见到上书后,感其孝诚,免除了仓公的刑罚,同时颁发诏书废除由来已久的残酷的肉刑。诏书是这样写的: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伶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不久,丞相张苍等人根据这个诏书废除了肉刑制定,颁布了新刑法。正是小小女子缇萦的至孝之心而上书救父的美举,促使了肉刑的废除。为此,班固有诗赞缇萦:

三王德弥薄,惟后用肉刑。

太仓令有罪,就递长安城。

自恨身无子,困急独茕茕。

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

上书诣阙下,思古歌《鸡鸣》。

忧心摧折裂,晨风扬激声。

圣汉孝文帝,恻然感至情。

百男何愦愦,不如一缇萦。”

缇萦上书救父的孝行,万古流芳,成为后世孝道的典型。(缇萦救父也作:缇萦求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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鹧鸪天

朝代:宋 作者:无名氏 体裁:词

象榻香篝冷宝猊。

虺蛇吉梦寤惊时。

缇萦生下虽无益,

谢女他年或解围。

花骨脉,雪肤肌。

飞琼抱送下瑶池。

弄璋错写何妨事,

爱女从来甚爱儿。

蔡东藩《前汉演义》第五十回 中行说叛国降虏庭 缇萦女上书赎父罪 中有诗云:

欲报亲恩入汉关,

奉书诣阙拜天颜,

世间不少男儿汉,

可似缇萦救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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