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南交所”),2010年9月注册成立,并于2012年3月15日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成为国内首家稀贵金属交易所。南交所以“创新发展、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诚信”为经营准则,采取会员制经营模式,由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南交所负责交易的最终结算、交收和物流配送。
为促进现货流通,交易所推出了集投资、收藏于一体且可交易、回购的顶级白银品牌——臻品银,并在各大银行网点安装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助白银售卖机”。
2013年起,南交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白银、铟、铋、碲等各种稀贵(有色)金属,为广大投资者和稀贵(有色)金属行业成员提供集交易、融资、购销、仓储、物流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南交所严格实行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确保交易商的资金安全,并协助易交商获得快捷的低成本融资服务。
南交所在各主要稀贵金属冶炼地和消费集中地兴建交收基地,服务当地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帮助生产企业做到“零库存”。2013年起,深圳、湖南永兴、郴州,江西鹰潭、广西河池五个基地已投入使用。
南交所以“立足现货、服务现货、提升现货”为宗旨,致力于打造“实物交收基地 融资 电子商务”商业平台,为行业成员建立以电子交易为纽带,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机制,从而有效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以服务产业发展,帮助中国稀贵(有色)金属企业取得定价权为自己的高使命。
南交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白银、铜、铟、铋、碲、锡、锑、钨、氧化镧、氧化镝、氧化铈、氧化镨钕、氧化铕、氧化铽、氧化钇。
周一至周五(南交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9:00-次日7:00
中国是白银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然而现有数据显示,未来8年内的时间里,现有的白银储量将消耗殆尽,而世界白银存量,即地下已经探明的储量也只够开采14年,乐观的估计也不会超过20年。
铟在世界上属于稀缺资源。全球预估铟储量仅5万吨,其中可开采的只有50%。基于铟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美国从1985年开始储备金属铟。2007年,日本也将铟列入战略储备金属名单。中国拥有世界上80%的铟储量,却没有铟的定价权。
中国铋资源储量居世界首位,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广东、云南和内蒙,尤以湖南郴州和赣南地区为丰富。2000年湖南省国土资源资料表明,保有铋储量32.26万吨,其中柿竹园区铋储量就达21.33万吨(平均品位0.17%)。柿竹园附近的金船塘-玛瑙山矿区,铋资源矿点多、品位高、可选性好,精矿铋金属年产规模在2000吨以上。
碲是世界上十分稀有的矿藏资源,也是制造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的重要原料。但碲是一种稀散元素,地球上的碲储量大约只有14.9万吨,而且碲的独立矿物很少,大都伴生在铜、铅、金、银等矿物中,或以杂质状态赋存于其它硫化物矿。
锡是排列在白金,黄金及银后面的第四种贵金属,是一种比较稀贵的金属。锡富有光泽、无毒、不易氧化变色,主要用于制造合金,号称“工业味精”,广泛应用于电子、信息、电器、化工、冶金、建材、机械、食品包装等行业。锡在地壳中锡比较稀少,只占地壳的百万分之二,今天的锡矿的产量可能还可以维持约35年,中国的锡产量占全世界的30%,其它东南亚国家一起占30%,南美洲占20%。
锑是一种银白色有光泽硬而脆的金属,在自然界中主要以单质或存在于硫化物矿物辉锑矿中。锑多用作其它合金的组元,可增加其硬度和强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锑已被广泛用于生产各种阻燃剂、搪瓷、玻璃、橡胶、涂料、颜料、陶瓷、塑料、半导体元件、烟花、医药及化工等部门产品。世界在2013前已探明的锑矿储量为400多万吨,中国占了一半多。中国锑的储量,产量、出口量在世界上均占世界第一位。湖南省冷水江市的锡矿山是世界大锑矿,估计储量为210万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稀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管理和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现货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风险管理实行担保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资金存管制度、限制供货量制度、代履行交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商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的现货电子交易实行担保金制度。担保金制度是指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限价(或者市价)委托,交易所按交易商委托金额或数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冻结,作为其交易担保。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现货电子交易的低交易担保(金)比例为20%。交易所调整交易担保(金)比例,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易商发出委托指令时,交易所按照交易商挂单委托价格与数量计算的总金额的20%,冻结买方交易商的资金作为现货电子交易担保金,同时按照挂单委托数量的20%冻结卖方交易商的现货(或等额的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划转100%货款到卖方交易账户,划转100%货物到买方交易账户。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每日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七条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交易日当日,现货电子交易的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为基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该基准一定幅度的限制。超过该限制的报价是无效报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限制的幅度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7%。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一交易日收市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第九条在某一品种的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一)交易价格出现连续涨停或跌停;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期;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四)其他必要的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告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条为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防止交易资金被挪用或盗用,交易所实行交易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该制度下涉及如下术语:
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交易商为了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结算,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指存管银行为交易所开设的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入金,是指交易商将资金存入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是指根据交易商要求,将资金从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十一条交易商入市前,应当与交易所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交易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存管协议。交易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所、会员、交易商办理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
交易资金由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进行存管。交易所、交易商及资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要求按照三方签订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交易商的担保金以及货款分别设立明细账户,按时登记核算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担保金、交易手续费等往来账目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交易商应当按照三方资金存管协议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存入资金。其他途径的入金方式,交易所不予接受。
资金转出的程序是: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发出指令;
(二)交易所确认该交易商已经付清全部费用后,资金转出;
(三)转出资金不能超过当日可出资金的数额。
第十四条除非符合三方资金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及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确认,否则,交易所不得擅自划扣交易商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五条在违约的交易商没有偿还全部债务前,交易所有权通知三方资金存管机构限制其转出资金。
第五章 限制供货量制度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现货电子交易客观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和实际生产状况,交易所对单个交易品种实行限制供货量制度。
限制供货量制度是指同种类货物总供货量,不可大于同期社会供给总量。
第十七条交易所对同种类货物的同期高供货量进行公布。超出高限量时,交易所暂停受理该类标的物的卖出申报。
买入申报超过高限量时,为无效申报。
第十八条当某种类货物的总供货量达到高限量时,交易所不再接受该品种的新的入市交易申请。
第六章 代履行交收制度
第十九条为控制市场交易风险,降低交收违约的发生率,保证资金交收和现货交收的顺利进行,交易所实行代履行交收制度。
代履行交收制度是指当交易商的资金或现货不足以履行全部的资金交收或现货交收义务时,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收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以完成整个交收流程的制度。
第二十条买方交易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货款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付款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买方交易商履行的,冻结与其代履行付款义务对应现货数量的125%的现货作为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的担保,待买方交易商返还资金后予以释放。
第二十一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买方交易商作为返还资金担保的现货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的资金数额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买方交易商返还部分资金或提供其他的担保。买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资金也未提供其他的担保的,交易所有权代买方交易商卖出该现货,所得货款优先用于返还货款,所得货款不能足额返还货款的,交易所可向买方交易商追偿。
因交易所代买方交易商卖出现货而产生的损失,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因买方交易商资金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交易所仍有损失的,可向交收违约的买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三条卖方交易商现货账户中的现货不足以交付全部货物的,可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交货义务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代卖方交易商履行的,暂不交付与交易所代履行交货义务对应的125%的资金作为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的担保,待卖方交易商返还现货后予以交付。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易所的市场行情,当卖方交易商作为返还现货担保的资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其应返还现货价值和代履行交收费用总金额的110%时,交易所可要求卖方交易商返还部分现货或提供其他担保。卖方交易商未按交易所的要求返还部分现货也未提供其他担保的,交易所有权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
补购的现货用于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相关费用后应当返还该卖方交易商;补购的现货尚不能补足其应返还的现货的,交易所有权继续向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用暂不交付给卖方交易商的资金补购相应的现货产生的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卖方交易商现货不足也未申请由交易所代为履行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收违约的,交易所根据其违约情况将收取违约金。因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导致交易所仍由损失的,交易所可向交收违约的卖方交易商追偿。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交易商的知情权,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通过电话或短信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交易商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风险。交易所必要时,还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购买量或卖出量异常;
(四)交易商资金出入异常;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后,报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交易商严重违约或者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恶意操作的,交易所有权取消违约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将其列入交易所的信用黑名单,并有权将该信息向政府、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披露。
第八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商出现特定情况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交易所的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三条在交易日结算时,如果交易商的风险率≥85%,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后以短信或邮件通知(此项工作不构成交易所的义务)交易商在下一个交易日补足资金/卖出货物或补足货物/买入货物;当交易商的风险率≥90%(交易商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风险)时,交易所将进行强行平仓。
风险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值
上述公式中:资产总值,是指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与交易账号中所持现货的价值之和;负债总额,是指交易商融资金额、融货价值、代履行交收服务费及相关税费之和。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平仓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交易商应在交易日9:30前进行入金操作或自行平仓操作。若此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对交易商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向有关交易商下达的强行平仓要求,除交易所特别通知以外,以短信或邮件形式告知,交易商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数据。
(二)执行及确认。
1.有关交易商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风险率<90%。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平仓;
3.在交易所对剩余部份持仓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交易商同时进行了自行平仓,造成被平仓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交易商承担;
4.如果须强行平仓的头寸处于报价冻结状态,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的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平仓。
5.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6.强行平仓结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七条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三十八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它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实物交收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终解释权归交易所享有。对于未尽事宜,交易所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颁布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交易所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第一家交收基地位于“中国银都”——永兴。2011年6月28日建成投入使用,总用地约189亩,设有交易大楼、检测中心、稀贵金属仓库等硬件设施。2002年,在中国白银年会上,永兴县被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白银分会命名为“中国银都”。
郴州基地位于郴州有色产业园区,2011年6月,郴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给予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被列为郴州市先行先试的重点项目。
郴州市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稀贵有色金属资源得天独厚,品种全、分布广、储量大、品质优。由此,郴州市尊享“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中国有色金属之乡”、“湖南能源基地” 之称号。
2011年5月,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与广西省河池市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在河池工业园区投资3000万元,建设河池交收基地。河池是我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河池重要的支柱产业。
1、交易时间长:
交易时长22个小时,每日上午9:00至次日07:00不间断交易,全天22个小时交易时间弥补上金所、上期所不足。
2、无开户门槛:
开户0门槛,低1000多元即可参与操作,投资门槛较低,便于大众化投资。
3、交易费用低:
手续费万分之八,无点差,无递延费,无印花税,没有任何其他隐性费用,交易成本为上金交所的一半还不到,国内同类产品低!
4、投资品种丰富:
拥有白银、铋、碲等十四个交易品种,白银成交量有时超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全部可以实现低成本交收,当日交易,当日交收,摆脱国内众多影子交易市场的诟病。
5、资金利用率高:
只需20%的保证金(即5倍杠杆),通过银行融资后【银行授信100亿】杠杆大放到10倍,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
6、交易机制灵活:
双向T 0交易,引入做空机制,投资机会多,买涨买跌都有获利机会。
7、交易公平,无庄可控:
与国际现货价格趋势一致,价格公开公平、信息对称,不会人为操控。
8、现货交收成本低:
1.投资者看跌——做空(当天结算)
卖出价:6630 (元/千克) 卖出开仓 买入价:6300 (元/千克) 买入平仓 手数 :1 0 手 每一手为1千克(如股票每手100股) 保证金(以20%计算):6630× 10手×20% = 13260元 手续费(单边万分之八):6630 × 10手×0.0008 6300 × 10手×0.0008=103.44元 盈亏计算: (6630-6300)×10– 103.44 = 3196.56元(投资者盈利)
2.投资者看涨——做多(当天结算)买入价:6500(元/千克)买出开仓 卖出价:6800(元/千克)卖出平仓 手数:1 0 手每一手为1千克(如股票每手100股 保证金(以20%计算):6500×10手×20%=13000元 手续费(单边万分之八):6500× 10手×0.0008 6800×10手×0.0008=106.4元 盈亏计算:(6800-6500)×10–106.4=2893.6元(投资者盈利)
美国经济数据表现不佳,美股主要指数的全面下跌,再次提升了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倾向,同时逢低买盘的参与,帮助金价继续反弹。不过美元维持,令多种以美元定价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价格承压,国际白银最终以小阳线报收。
整体来看,金银已经处于下跌加速趋势之中,空头的动能并没有完全释放到位。而国际黄金白银基金连续大幅减仓,纽约期金空头势力仍未出现明显下降,意味着机构对后市依然不看好。市场行为来看,空头集聚金银大幅破位下跌并非只是短期行为。在连续三日暴跌之后空头动能有所减小,黄金白银价格企稳反弹,但反弹力度并不强烈,预计金银震荡上升动作恐怕只是反弹修正,一旦空头再度聚集力量仍有机会破除下方低点。
技术面,国际银价收于带长上下影线的星线,多空交投谨慎,日线指标MACD绿色下跌动能柱缩短,KDJ、RSI走平。伦银短线承压于23.70美元/盎司,下方22.50-22.80美元/盎司附近买盘支撑明显。南交所白银短期重要支撑4800/4700元附近,重要压力关注4920/5000元附近。短线或在区间震荡寻找突破机会。操作上建议稳健者高位空单可适当持有,场外资金日内轻仓采取震荡策略高抛低吸。
湖南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曹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