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教育部直属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211工程”建设和首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11月6日,创办之初由财政部主管,历经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等发展阶段,1996年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2000年由财政部划转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国家首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2012年成为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截至2022年,学校设有本科专业53个,入选国家级和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8个,北京市重点建设一流专业3个;15门课程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8门课程获批北京高校优质本科课程,6门课程入选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荣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5本、北京高校优质本科教材12本。入选国家首批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入选国家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获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获批“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创新实践项目”,成为教育部首批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创新培养基地单位;与中国科学院系统所共建“许国志大数据英才班”;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开展“金融学 英语”联合学士学位培养,实施“统计学-金融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高起点培养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
截至2022年,学校拥有应用经济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应用经济学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获评A ;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和会计学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拥有工商管理、统计学一级学科,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世界经济二级学科和经济信息管理、跨国公司管理交叉学科等北京市重点学科;拥有金融安全工程、战略经济与军民融合等北京高校“高精尖”学科;拥有5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2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全国保险、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我校;拥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中央财经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位授予权,对达到高等学历教育学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学业水平达到规定学位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以及外国留学生等招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本科招生工作,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成立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等招生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录取专项工作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和解释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核发录取通知书;
8.协调组织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工作;
9.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10.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督办公室。招生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定期听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情况汇报,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发挥咨询建议和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对于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的进档考生,原则上予以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专业志愿顺序、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对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视觉传达设计、书法学专业要求非色盲。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他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高校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国家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学测生、澳门保送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学院南路校区和沙河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对两校区实行统一管理,2024级本科生的校区分布按照我校两校区建设规划和办学实际确定。
1.学院南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邮编:100081
2.沙河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沙河段1号院,邮编:10220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理学和工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500元;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财经翻译方向每人每学年6,000元,其他文学学科门类的专业及方向每人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书法学专业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每人每学年100,000元。涉及本科生的专业类所含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大类培养期间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中学费最低标准执行,专业分流之后再按各专业具体标准执行,其中双学士学位专业按照两专业就高学费标准执行,若学生退出双学士学位项目,按照实际就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为750-1200元/床/年,具体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捐、偿”多维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等。
第二十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
电话:010-62288332 E-mail:zsb@cufe.edu.cn
网址:http://zs.cufe.edu.cn
微信号: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
2.招生纪检监督
电话:010-62289024 E-mail:xxjw@cufe.edu.cn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充分发挥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保证和有力的智力支持。截至2022年,拥有国家金融安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精算研究院,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财经研究基地和首都互联网经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等智库机构。2016年以来,学校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3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60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4项。学校举办的各类论坛和高水平国际研讨会在国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
截至2022年,学校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与世界知名高校、国际组织及跨国企业等190余家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10个学位项目获得AMBA、英国精算师协会等知名国际组织的认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现了本硕博层次的全覆盖。学校获批教育部中外人文交流中心“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创新实践项目”。承担国家援外项目以来,先后对来自近百个发展中国家2000余名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培训。
校名
学校创建于1949年,199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1997年我国著名学者、书法家欧阳中石先生为更名后的中央财经大学题写校名;1999年学校五十华诞之际,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欣然为我校题写校名并题词。
校徽
中央财经大学的标志是以中央财经大学的标志雕塑——"龙马担乾坤"为核心主体。"龙马"在一个圆的包围下,又不拘泥于限制,腾空而跃,活力张扬,在时代的发展中充满活力与朝气。图形上"圆"既有传统的圆满之意,又有时代的和谐之意,寓意中央财经大学既有中国第一所财经院校之历史,又具面向未来之时代精神。对雕塑底座的应用,采用了向后而去的动感线条,与向前的龙马形成一种反向的拉动,增强了画面的张力,使其更具空间感,而且弧形的线条与校徽的外圆形成一种非连贯的呼应,构成类似印刻的古代钱币的外圆形象,暗含财经之意。同时,线条和龙马,以及标志的外圆,构成类似"太极"的形象,与龙马担乾坤相得益彰,极富传统气息,使其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
一、华北税务学校、中央税务学校(1949年11月~1952年6月)
华北税务学校创办于1949年11月6日,1950年2月改名中央税务学校。1952年6月中央税务学校并入中央财政学院。
二、中央财政学院(1951年9月~1952年8月)
中央财政学院1951年9月成立。1952年8月中央财政学院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辅仁大学、燕京大学的经济系科合并成立中央财经学院。
三、中央财经学院(1952年8月~1953年8月)
中央财经学院1952年8月成立,1953年8月撤销。
四、中央财政干部学校(1953年4月~195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1954年5月~1958年12月)
中央财政干部学校1953年4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1954年5月成立。1958年12月,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干部学校合并成立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
五、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1958年12月~1983年7月)
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成立于1958年12月,1960年后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69年被迫停办,1979年重新挂牌。1983年7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
六、中央财政金融学院(1960年1月~1996年5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1983年7月~1998年12月)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1960年1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1969年被迫停办,1978年2月复校。1979年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重新挂牌。1983年7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基础上成立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1988年独立建院,但属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党委领导,1989年单独成立党委。1998年12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七、中央财经大学(1996年5月~今)
1996年5月16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1998年12月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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