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商厦隶属市商业委员会,属国有商业企业,1995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商厦一层(含回廊)经营五金、百货,二层经营服装、布匹,三层为浴池,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由146家个体商户承租经营。经国务院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勘察确定,火灾系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于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包装纸板时,将嘴上叼着的香烟掉落在仓库中,引燃地面上的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引发的。
2004年2月15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截至15时40分,大火已被扑灭。据吉林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截止16点40分,火灾至少造成51人死亡、已经有120名群众被救出,其中受伤71人。
吉林市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解放大路与长春路交汇处,共有五层楼。商厦的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商场,第三层是洗浴中心,第四层是台球厅,第五层是歌舞厅。起火地点在商场二层。
2月15日11时许,中百商厦浴池锅炉工李铁男发现毗邻中百商厦北墙搭建的3号仓库有烟冒出,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打开仓库,发现库内着火,即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据吉林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电脑记录,直到11时28分,消防支队才接到路过商厦的吉林市勘测设计院员工吕焱华用手机报警。支队立即命令市区所有11个消防执勤中队和支队机关全体官兵以及吉化集团公司消防支队赶赴火场,并同时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经各方全力奋战,于15时30分将火灾彻底扑灭,抢救被困群众190人(其中未受伤66人)。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公安厅、卫生厅、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总队领导都赶赴吉林市,对现场灭火救援、伤员救治、社会稳定、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部署。吉林市委、市政府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了有200名干部参加的8个专门工作组,及时处理遇难者尸体,并对受伤人员提供了最好救治服务。截止2004年4月28日,70名住院伤者已治愈出院54人,特别是当时的14名重伤者均得到有效缓解并转入正常治疗,未新增死亡人数。商厦内140家经营业户已有133家与中百商厦签订了协议,待商厦修复后重新进入经营,其余几户已转迁其他商场经营。
吉林市“2·15”特大火灾事故抢救处理指挥部有关人士说,在善后工作处理过程中,又发现了一具遗体,使遇难者数量增加到54人。受伤者及受损业户赔偿办法确定。
15日,遇难者遗体被全部送到吉林市公安局尸检中心。由于当时情况紧急,错将一名女性遇难者遗体混放在刑事案件的遗体房中,造成最后核实遇难者数量时没有统计这具遗体。20日中午已经核实清楚,遇难者名叫张秀菊,女性,44岁,辽宁省鞍山市人。已通知遇难者家属从鞍山来吉林,赔付工作正在进行中。
事故中受伤者及受损业户赔偿办法确定,14名重伤者按三种情况进行赔偿:造成终身残疾的重伤者获赔金额接近给遇难者的赔偿金额(人民币8万元);伤势比较重的重伤者获赔5万元左右;一般的重伤者获赔3万元左右;所有重伤者及轻伤者的医疗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2004年2月18日,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吉林市“1·15”中百商厦特大火灾直接原因已经查明,直接火灾原因是由于人为丢弃烟头引燃易燃物品而致。
经国务院调查组技术专家勘查论证,起火点在三号简易仓库,犯罪嫌疑人于洪新(男,35岁)丢落烟头引燃仓库内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
犯罪嫌疑人于洪新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04年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已经查明的吉林市“2·15”中百商厦特大火灾的直接原因简单得令人难以承受:一位雇工在装有纸壳的仓库中吸烟,把烟头掉在了地上引起火灾。起火后,这个雇工也没有报警,而是自己找了一个人救了一阵火。起火后半个小时左右,才有过路市民报警,贻误了战机,等消防人员赶到时,大火已经不好控制。
断送了53条人命、造成70人受伤、令无数人处于噩梦当中的直接原因竟然仅仅是一个烟头!当地老百姓一直不解,闻知消息的许多人更是难以接受,这么一栋仅仅四层高的小楼,又坐落在临近消防机构的市区,火灾又发生在白天,人们不禁要深究,为什么会造成这么惨痛的损失?
一个烟头断送了53条生命,看似这一切在顷刻间发生,但中间其实走过了很多道路,历经了种种环节,人们不断地叩问,哪怕其中一个步骤、一个环节起了作用,是不是都能避免这样悲剧的发生?正是一个个问题环节的偶然堆积,最终形成了一个“杀人于无形”的必然链条,悲剧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即使一个烟头引发了火情,假如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能起作用,大家迅速撤离,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在大火中受伤的谷先生说,大家自始至终没有听到警报响!并不是中百商厦没有装消防报警器,而是在表面上装了报警器的同时,没有中央控制室,报警器形同虚设。当时在商厦的舞厅中发生了这样一幕:大家正在跳舞,忽然停电了,这时有人喊,没事儿,一会儿来电了再跳。也就是说,没有人意识到是火把电切断了。中百商厦也不是没有消火栓,可国务院调查组的专家却在调查中发现,消火栓在大火中根本没有启用!
即使这些报警器失灵,假如有人能够成功地组织人们疏散,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公安部门对能开口说话的49名伤者进行调查,有37人不同程度地反映当时没有指挥疏散者。部分受伤人员反映,起火时商厦内部没有组织救助和疏散,造成现场被困人员一片混乱和恐惧。从火灾伤亡统计看,火灾发生时商场业户和管理人员近200人,只有舞厅两名员工遇难,其他遇难者全是顾客。这些商场业户和管理人员因熟悉情况,只顾自己逃生了。
即使不能组织大家疏散,假如二楼没有栅栏,一楼有更多的出口,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商厦一楼原本有一个正门,两个偏门,其中一个偏门直接通往楼顶的楼梯,但这个偏门外面被两家门市占用后挡死了。中百商厦一楼、二楼一共有34个窗户,其中有30个装着铁栅栏。一些人被迫向三楼或四楼跑,慌乱中从楼上跳下来,共有4人摔死,数人摔伤。
即使二楼有栅栏,一楼的出口被堵塞了,假如大家有消防知识,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大多数人没有消防知识,他们只顾拼命地向楼上逃,没想到大量化纤衣物、皮革服装及塑料制品等燃烧时产生了一氧化碳和有毒物质,很快就能把人呛昏。据公安部门调查,在53名死者中,至少有40人是中毒窒息死亡。而在逃生者当中有一位70多岁的老人,起火后趴在地上,寻找较湿的地方,持续了2个多小时后,被消防人员救出。
即使大家缺少消防知识,假如这些人员集中的娱乐场所按规章行事,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2001年以后有关消防的法规要求,不准在四楼建舞厅等娱乐场所,以前已经建的一定要符合安全条件。假如舞厅不建在四楼,假如浴室不建在三楼,就不会在较高的楼层中有那么多的人聚集。而且这些聚集的人多数年龄较大。已经辨认的遗体为52具,其中41岁以上的有38人,51岁以上的18人,最大的74岁。据了解,发生火灾时很多中老年人在舞厅跳舞,火灾发生后很多中老年人慌乱无措,行动迟缓,终致罹难。
假如能从三楼或四楼跳出逃生,地面能有气垫等救生物品救援,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许多人正是从楼上跳下被摔死或摔伤的。
假如业主不去建这些违章的小棚子,楼的外围不去再建房屋,造成消防车辆一时间无法靠近,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据了解,中百商厦后楼有一排违章建筑的临时仓库性质的小棚子,正是在这些小棚子里引发了火灾。一位姓肖的目击者说,当时,消防官兵来了之后,由于中百商厦三面是建筑工地的临时用墙,无法靠近大楼,而群众帮忙把墙推倒一看,里面是打好的房屋地基,消防车仍然无法靠近。有的群众说,这里盖楼的业主能量太大了,他们在盖楼之前,把一个电线杆挪走了。而如果再盖起房屋,一旦里面发生火灾,一辆消防车也开不进去。
假如有关部门真正负起责任,也不会损失如此惨重。据了解,有关部门曾经向中百商厦下达了7次整改通知书,但中百商厦没有任何动静。一边在不停地下整改通知书,一边依然我行我素。可能没有这场大火,也许还有第八次、第九次通知书,如此这般,执法部门已经形同虚设。更令人震惊的是,整栋中百商厦在1994年前后建成后,就一直没有验收!一座没有验收的楼“顽强地”站立了十年,竟然无人来管。
假如经营者知道花钱买安全,假如突发灾难应急措施得力,假如主管部门执法必严,假如政府职能行使到位……
人们不由得不发问的种种“假如”,令人痛心疾首,53条生命无法重生。一位政府干部反思,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相关部门也心知肚明,但问题一拖再拖,就是迟迟得不到解决。断送53条人命的绝不仅仅是一个烟头,而是太多人的冷漠、不作为、赎职甚至枉法,而是我们工作中多年的积弊。这场大火断送的不仅仅是53条生命,也丧失了一些群众对政府正确行使公共职能的一种信任,血的教训是一个警醒。
2004年7月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