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磞砂是由面粉拌和猪油、南乳、白糖等配料油炸而成的食品,始制于清乾隆年间县城东门外的成记老铺,品种有蚝油、虾蓉、榄仁、南乳等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到过顺德大良镇的人,只要细心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大凡有“李禧记”字号的磞砂店,其隔壁或者不远处必有另一家也打着“李禧记”字号的磞砂店。
在广东四大名园清晖园新景门对面,就有两家磞砂店紧邻而开,仅一墙之隔,不知内情的人常以为是一个店的两个铺位,但店铺门梁上的两块牌匾分明显示是两家。虽然牌匾上都有印着烫金大字的“李禧记磞砂店”,匾牌的大小、底色也几乎一模一样!但只要有人靠近,两家店铺又都跑出人来,招呼之热情让人手足无措,你一言,我一语,争相介绍自己才是正宗的李禧记大良磞砂。
两家的老板同系李禧的直系五代玄孙,为堂兄弟关系,同承祖业经营磞砂。
佛山中院的解释是,磞砂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后经李禧及其继承人发扬改进而成为著名特产,“李禧记店”也成为粤、港、澳知名的老店名铺。原告作为李禧后人,于1989年在顺德大良镇工商所登记注册了“李禧记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被告、被告的父亲系李禧族人,早在30年代就开始继承和使用“李禧记”字号经营食品,并依法在顺德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李禧记联店”、“李禧记辉店”等。李禧家族成员为方便消费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各自开店独立经营,对“李禧记”字号的此种继承和沿用已成为约定俗成,也一直被其族人们所遵循。
因此法院认定,“李禧记”作为百余年老字号,其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不单单是李禧本人创立,而是李禧族人们几十年来继承发扬和改进创新的结果,不应成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有。原告可以继承使用李禧记字号,但不能禁止被告使用李禧记字号的权利。
一审后,原告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08年9月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两级法院也相继澄清了此案并非“商标侵权”案。
省高院认为:顺德大良磞砂食品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后经大良人李禧及其后人继承发扬和改进,使得“李禧记”崩砂店成为誉满粤、港、澳地区的老铺名店,“李禧记”是顺德知名的字号而非企业名称,原告将“李禧记”作为字号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包含该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但是,如果仅因为上诉人取得了该字号的名称权,就认定被告使用“李禧记”字号是侵权,不符合中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东省高院经过合议,依法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至此,这场为争得老字号继承使用权,导致堂兄弟间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的“侵权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