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现有城西和城北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近1500亩。其中,城西校区近200亩,建筑面积13万平米,绿茵葱茏、古朴典雅、学脉绵长,主要承担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与培训职能。城北校区1300多亩,建筑面积33.71万平米,设施先进、现代开放,布局恢宏,于2016年10月落成启用,主要承担本科生教育和学术交流职能。两大校区各具特色、相得益彰、协同发展,共同构成了具有丰厚文化内涵、彰显高原风光的现代大学校园,是读书治学立教的理想之地和教育沃土。截至2023年5月,有在校学生19710人,其中,本科生12102人,硕士研究生2815人、博士研究生266人,留学生7 人,函授生4520人。
学校现设有民族师范学院、历史学院、文学院、新闻学院、教育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地理科学学院、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等19个学院。
学校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中国史、地理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获批1个国内一流学科,3个省内一流学科,13个省级重点学科。
学校有61个本科专业,其中,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3门省级精品课程。获批1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
学校建有四所附属实验中学(含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段)和一所附属实验幼儿园,其中附属实验中学、附属实验第二中学、附属实验第三中学总占地面积231.67亩,共有教师498人,学生7143人,均属12年一贯制省级一类学校,是推动青海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师范生培养培训的重要实践实训基地。
学校已培养毕业生12万余人,涌现出大批优秀教学能手、科研学者、管理人才、商务精英,在各类岗位上尽显师大学子笃实敬业、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为人类文明进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青海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向对口支援及合作共建高校派出的交流生培养模式包括“1 3”“2 2”“1 1 2”“1 2 1”等四种,交流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青海师范大学颁发。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五条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学校另有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全称:青海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代码:4163010746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以及拟订各类招生方案,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受学校纪委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考生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资格审核、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控制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采用“3 1 2”或“3 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总原则为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序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份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区分排位时,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进档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成绩采用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省级统考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采用相应专业的省级统考成绩。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择优录取。如遇个别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建议器乐种类为键盘、管弦乐、古筝、竹笛、二胡的考生报考,其他器乐种类因师资等教学条件有限,建议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身高要求:女生净身高162CM—175CM,男生净身高172CM—185CM(以高考体检表为准)。另外,因该专业就业岗位要求,建议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疤痕、纹身,以及色盲、色弱、斜视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及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备案,学校收费标准如下:文史类4500元/学年、理科类5000元/学年、工科类5200元/学年、艺术类6500元/学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该专业为校企合作专业)为11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12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国家、社会、学校等多层次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获得5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
邮 编:810008
咨询电话:0971-6318787(招生办公室)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邮 箱:zhshb@qhnu.edu.cn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现有教育部“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教育部“藏汉双语理科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藏区历史与多民族繁荣发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民委“藏汉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五省区藏汉双语理科师资培训中心,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青海分中心,高原能源产业与生态研究中心,被授牌为“国家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青海基地”。建有省部共建藏语智能信息处理及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及青海省青藏高原药用动植物资源重点实验室、青海省自然地理与环境过程重点实验室、藏文信息处理与机器翻译实验室、青海省物联网重点实验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形成机制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等1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建有青海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青海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培训中心、青藏高原文化研究所等6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中心及“物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4个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学校先后承担800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2项国家“863”项目,3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专项“973”项目。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藏文计算机键盘和输入编码方法研究》成果,作为合作完成单位的《三江源区草地生态恢复及可持续管理技术创新和应用》《综合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等3项研究成果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玛钦藏文平台、字库以及藏汉英电子词典》和《藏汉(汉藏)机器翻译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成果,作为合作完成单位的《青海湖流域生态水文过程与湿地恢复技术研究及应用》成果,分别获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级教学团队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商法学>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文学)专业综合改革的探索与创新》《以创新驱动构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体系》获省级教学成果奖。
学校大力推进宽领域、多渠道的国内与国际合作,与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兰州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建立“团队式”对口支援合作关系,与首都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高校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美国普渡大学、韩国国立顺天大学、马来西亚伊德里斯教育大学等高校建立长期合作与交流关系,积极开展学生联合培养、教师互访交流、科研合作共享等活动,助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综合实力实现了新跨越。
1956年,青海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师范专科学校。
1957年,青海师范专科学校正式成立,开设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四个专修科。
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增设教育、生物、政教三个专修科。7月,中共青海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青海师范专科学校扩建为青海师范学院,8月7日,青海师范学院正式成立。
1960年,西宁师范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学院合并,成立青海师范学院师训部,后又成立函授部。
1961年,青海省艺术学校并入青海师范学院,成立青海师范学院艺术科。
1962年,青海师范学院并入青海民族学院,改为青海民族学院师范部。
1964年,恢复青海师范学院。
1965年,青海民族学院藏语系并入青海师范学院藏文系,同时将师训部分出分别成立了青海省教师进修学校和青海省第二师范学校。
1978年,开始研究生教育。
1984年3月,青海师范学院更名为青海师范大学。
1993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基础数学、中国古代史学科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点。
1997年,因青海省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原青海师范大学与原青海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了新的青海师范大学。
2000年,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建制并入青海师范大学。
2001年,原青海大学水利中专部划转青海师范大学。
2003年,被批准为全国第三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单位。
2004年,原青海银行学校划归青海师范大学。
2006年11月,教育部确定由陕西师范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师范大学。
2008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开展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工作的高等学校,获得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
2009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家组评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优秀办学单位。
2010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青海师范大学被确定为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0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3年,获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5月,被确定为首批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2014年12月5日,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
2017年4月,增列兰州大学对口支援青海师范大学。10月27日,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挂牌成立。11月,学校获评第一届全国文明校园荣誉称号。
2018年3月,入选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2021年9月,入选第二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拟入选单位名单。
2022年7月5日,青海师范大学正式挂牌“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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