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时期,任中共太原支部委员、书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地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二部(区)委、一部(区)委、三部(区)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组织部部长、职工运动委员,在太原、石家庄、天津、唐山等地组织领导工人运动、学生运动。
1923年,在太原主办以工人为主要学员的成人夜校,参与组织反对曹锟贿选的斗争和成立太原民权运动大同盟。
1924年,参与筹建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开展国共合作工作,同国民党右派排斥共产党员的活动进行斗争,并参加领导成立了太原和山西省的国民会议促成会。
1925年,指导成立山西工人联合会和太原总工会,发动工人群众和各界民众反对阎锡山强征房屋估价税的斗争,五卅惨案后发动山西各界声援上海工人、学生的反帝斗争。在石家庄领导恢复正太铁路总工会,任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
1926年,作为正太铁路总工会代表出席在天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铁路工人代表大会。先后组织领导了石家庄和天津的纱厂工人斗争。
大革命失败后,任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顺直省委(当时领导北平、河北、山西、山东、察哈尔、河南等省市党的工作)常委、组织部部长、代理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在北方地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1929年由于叛徒出卖,彭真在天津被捕,遭受酷刑摧残,坚贞不屈,组织被捕同志同叛徒、敌特进行斗争,减少了党的损失。在狱中秘密组织党支部,任书记,组织学习、宣传马列主义,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
1935年刑满出狱后,任中共天津工作组负责人,组织领导天津各界群众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任中共北方局代表、组织部部长,并直接领导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总队部。
1937年5月,作为白区代表团主席参加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任大会主席团成员。
抗日战争爆发后,彭真同志参与部署党在北方地区开展游击战争、创建抗日根据地的工作。
1938年,彭真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北方分局)书记,同聂荣臻等同志一起,发展、巩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创造性地执行党中央关于抗日战争的战略方针和基本政策,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提出并实施了根据地党的建设、政权建设、武装建设以及土地、经济、劳动、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彭真明确提出“要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根据地“改造旧社会,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
1941年,在延安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同志汇报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分析了边区各阶级、阶层的政治动向,说明了确定边区党的各项基本政策的根据和不同时期执行政策的重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地总结了边区建设的基本经验。这个汇报受到毛泽东同志的高度评价,称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由中央批转各根据地党委。
此后,留在中央,任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城市工作部部长,参加领导了延安整风运动。
1944年参加扩大的党的六届七中全会,任历史报告委员会成员、组织委员会成员,参与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在延安,彭真为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全党思想统一到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正确路线上来,在全党确立毛泽东思想的领导地位,为培养党的领导骨干,为开展敌占区、国统区党的地下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5年,出席党的七大,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并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会上作了《关于敌占区的城市工作》的发言,总结了我党进行地下斗争的历史经验,阐述了精干隐蔽,利用合法形式,团聚群众,蓄积力量的方针政策和斗争策略。在党的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
1945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被增补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1948年12月,被任命为中共北平市(1949年改称北京市)市委书记。
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被任命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1949年11月,当选为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
1950年2月,被推选为北京市总工会主席。
1950年12月,被任命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主任(至1953年3月)。
1951年1月,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副书记。
1951年2月,当选为北京市市长;再次当选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同月,被任命为北京都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至1955年2月)。
1951年6月,被推荐为全国政协常委会临时学委主任。
1951年7月,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长兼校务委员(至1956年11月)。
1952年4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至1953年11月)。
1952年8月,增任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
1953年2月,任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
1954年9月,当选为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1954年12月,当选为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55年7月,在北京市第一次党代会上当选为北京市委第一书记。
1956年2月,任全国政协党组书记。
1956年9月,在中共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任中央书记处书记。
1958年6月至10月,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
1958年8月,再次当选为北京市市长。
1959年4月,再次当选为政协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再次当选为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1962年6月,再次当选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市长。
1964年9月,再次当选北京市市长。
1965年1月,当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新中国成立后还曾任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理事、中国文字改革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副主席。
“文革”后复出,1979年2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至1981年6月)。
1979年6月,任五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同月,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增选为副委员长。
1979年9月,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1979年11月,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秘书长。
1980年1月任中央政法委书记(至1983年5月)。同月,任中央党史委员会委员。
1980年3月,任中央“两案”指导委员会主任。
1980年9月,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82年9月,在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1983年6月,当选为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批准退出中央领导机构的请求。
1989年4月,任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名誉会长,同时任全国李大钊研究会名誉会长。
1994年任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名誉会长。
1997年4月2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站在革命和建设的最前线》、《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
1962年5月2日,接受朝鲜最高人民会议授予的一级国旗勋章。
1964年10月5日,被柬埔寨西哈努克亲王授予一级沙瓦德拉王家勋章。
1983年6月28日,被秘鲁议会授予秘鲁议会大十字荣誉勋章。
彭真同志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百折不挠、坚韧不拔的意志,对党、对人民无限忠诚。
他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具有创造性地开拓新局面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胆略和才能。在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问题上,他坚持原则,旗帜鲜明。他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谦虚谨慎,艰苦朴实,严于律己。他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作风民主。他一生追求真理,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都保持乐观主义精神,对党的事业充满必胜的信心。
彭真同志的崇高品德和光辉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全党同志永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