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主动适应和支撑引领社会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确立“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爱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人文与科学素养兼备,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建校以来为云南培养了4.6万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成”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深入实施本科应用型内涵建设,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主动面向社会、面向产业、面向行业开展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截至2023年5月,先后与地方政府、知名企业共建成立紫陶学院、红河-科大讯飞人工智能产业学院、数字经济产业学院、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学院,“建水紫陶文创产业-校企协同就业创业创新示范实践基地”成功获批国家工信部立项建设。学校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7项。获批教育部、云南省首批新文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各1项。2020年1月以来获批和立项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72项、省级19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项、省级62项;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项17项、省级51项;学校本科学生年终就业率稳中有升,均在94%以上。
学校积极打造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集群。以服务国家和云南省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紧扣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以及省州经济社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服务对外开放、中华传统文化守正创新、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三个领域构建学科群。学校现有省级一流立项建设学科2个,省级专业硕士学位培育建设点3个。现有45个全日制本科招生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支撑产业升级重点专业群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冶金工程专业获批省级新兴专业建设点,学前教育专业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排名持续提升,达到全国平均办学水平(C类)专业30个,占比67%。
学校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以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科研平台为支撑,加快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科技创新体系构建,努力实现创新高质量发展。目前学校拥有教育部、国家民委研究中心2个,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1个,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7个,云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4个,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创新团队2个、智库1个,云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8个;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7人、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9人。
红河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颁发证书
1. 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 学校国标代码:10687
3.办学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东郊,邮编661199
4.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的学历教育资格
5.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7.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录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1.音乐学与舞蹈学专业综合成绩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7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综合成绩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排序。
3.绘画和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排序。
排序中出现计算结果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从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若与生源地唯一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凡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正常完成本专业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含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不超过云发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总额。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一)学年学费标准为: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类专业为3400元/生,法学类专业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工作专业为3400元/生,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为4000元/生,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为4500元/生,艺术类专业为7000元/生;
(二)学年住宿费标准为:普通宿舍(房内不带卫生间)8人间400元/生,普通宿舍(房内不带卫生间)6人间600元/生,公寓(房内带卫生间)6人间800元/生,公寓(房内带卫生间)4人间1200元/生。
若云南省对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有新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构建了“奖(奖学金)、助(助学金)、贷(生源地贷款)、勤(勤工助学)、补(临时困难补助)、免(减免学费)”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了“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级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学院校长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助学金、考研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执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东郊红河学院学生活动中心B202室
邮编:661199
电话:0873-3694008(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以“国门大学”新理念为牵引,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打造沿边地区高等教育新高地,“国门大学”建设成功写入云南省和红河州“十四五”规划。目前,学校建设有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见证签署的斯里兰卡科伦坡大学孔子学院、斯里兰卡兰比尼孔子课堂、孟加拉国山度.玛丽亚姆-红河孔子课堂共3个国际中文教育项目;获批“2021年亚洲合作资金项目”1项,面向GMS五国语种实现专业全覆盖;“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国门大学’东南亚语种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实践项目”荣获第八届云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022年6月越南语专业入选第三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与越南太原大学合作开展境外办学项目,开创了云南高校境外本科办学的先河,学校顺利通过留学生教学管理第三方评估。2016-2022年,累计招收留学生达到1150多人;搭建了红河流域大学校长论坛、中越红河流域社会发展论坛、中越文体交流三个中越合作交流平台。
红河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蒙自师范专科学校。
1958年,云南省蒙自第一中学并入蒙自师范学校。
1961年,蒙自师范学校独立办学并改建为云南省蒙自第一中学。
1978年,昆明师范学院创建。
1978年,昆明师范学院、蒙自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蒙自师范专科学校。
1986年,蒙自师范学校独立办学。
1992年,蒙自师范专科学校更名为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红河分校合并组建为红河学院。
2008年6月,红河州越南研究中心在红河学院挂牌成立。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7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