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于丘陵、山麓、平原的树林潮湿地带。中华穿山甲生活于各种各样的栖息地,包括热带森林、针叶林、常绿阔叶林、竹林、草原和农田。
原产地:不丹、中国、印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尼泊尔、泰国和越南。
穿山甲头体长42-92厘米,尾长28-35厘米,体重2-7千克;吻细长。脑颅大,呈圆锥形。具有一小眼睛,形体狭长,全身有鳞甲,四肢粗短,尾扁平而长,背面略隆起。不同个体体重和身长差异极大。头呈圆锥状,眼小,吻尖。舌长,无齿。耳不发达。足具5趾,并有强爪;前足爪长,尤以中间第3爪特长,后足爪较短小。全身鳞甲如瓦状。鳞片与体轴平行,共15-18列自额顶部至背、四肢外侧、尾背腹面都有。尾上另有纵向鳞片910片。鳞甲从背脊中央向两侧排列,呈纵列状。鳞片呈棕色,腹部的鳞片略软,呈灰白色,老年兽的鳞片边缘橙褐或灰褐色,幼兽尚未角化的鳞片呈黄色。鳞有三种形状:背鳞成阔的菱形,鳞基有纵纹,边缘光滑。纵纹条数不一,随鳞片大小而定。腹侧、前肢近腹部内侧和后肢鳞片成盾状,中央有龙骨状突起,鳞基也有纵纹。尾侧鳞成折合状。鳞片之间杂有硬毛。两颊、眼、耳以及颈腹部、四肢外侧、尾基都生有长的白色和棕黄色稀疏的硬毛。绒毛极少。成体两相邻鳞片基部毛相合,似成束状。雌体有乳头1对。和同属中的其他物种的差别是耳朵露在外面。
穿山甲是特化物种、视觉基本退化、尤以嗅觉灵敏。穿山甲的肝脏不大,肝解毒功能弱,免疫系统弱,属于单室胃,胃中披着角质膜,胃腺部的黏膜处密布许多呈"S"型的皱襞,借吞食时吞进胃中的小砂石将食物磨碎。穿山甲肠管表面平滑,小肠长。
喜炎热,能爬树。能在泥土中挖深2-4米、径20-30厘米的洞。末端的巢径约2米。以长舌舐食白蚁、蚁、蜜蜂或其他昆虫。猛兽、猛禽为天敌,偶尔遭家犬袭击。
中华穿山甲过着孤独的生活。虽然它们是高度陆地动物,但它们也完全有能力攀爬树木,还有很好的游泳能力。穿山甲经常缓地慢移动四肢,用自己的指关节,其前爪卷曲在下面,产生一些非常独特的足迹。偶尔,它们可能会抬起后腿,身体更加直立,前肢保持在空中,这也是攻击白蚁巢穴时所采取的姿势。
穿山甲长长的爪子挖掘出一个白天睡觉的洞穴,在傍晚则四处去寻找食物。中国穿山甲视力不佳,但不依赖于视觉,而是依靠气味来寻找猎物。它们利用其强大的前爪打破白蚁或蚂蚁巢,然后用它长而粘的舌头将昆虫舀进嘴里。在进食时,穿山甲可以闭合其鼻孔和耳朵,以防止叮咬昆虫蜂拥而生,而厚厚的眼睑可以遮挡眼睛。因为它们缺乏牙齿,所以它们的膳食是在肌肉胃中被磨碎。
中华穿山甲4-5月交尾,12月或翌年1月产仔。幼仔伏于母兽背部,随之外出活动。在尼泊尔,中华穿山甲4-5月期间产仔。初生幼仔体长测量约45厘米,重约1磅,身上没有鳞片,虽然它们的身体在生命的前两天柔软而有弹性,但能够在走路,年幼的穿山甲被携带在母亲的尾巴或背部。如果母亲感到受威胁,它就会将幼仔卷缩在她身下或尾巴里。雄性穿山甲显示出父母的本能,它们会和雌性及幼仔分享共处同一个洞穴。
在夏末或初秋,可能会观察到雄性中华穿山甲与雌性性交配的机会,胜利者和雌性的交配在3-5天内完成。中国穿山甲在深深的洞穴中度过冬天,这个洞穴位于白蚁巢旁,方便提供食物来源。在此期间,雌性产出一个幼仔,在冬季的洞穴中饲养,春季会与母亲一起出现在洞外。一旦在洞穴外面活动,年幼的穿山甲就会被带到母亲驮在尾巴上。中国穿山甲在1岁左右达到性成熟。
穿山甲在亚洲被广泛猎杀,以作为食物及传统药物使用。该物种在其原生栖地均大幅减少,中华穿山甲自1990年起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表示任何从野外捕猎的商业用途均被禁止。在多个不同国家及地区均禁止出口及贸易,包括孟加拉、中国、印度、老挝、缅甸、尼泊尔、泰国及越南等。在中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捕杀和食用,非法捕杀、走私或贩卖,可被判监5年以上有期徒刑,案情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该物种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二,2000年为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野生捕捞标本建立了零出口配额(CoP11)。它在所有分布的国家均立法为受保护的物种(不丹除外)。
在孟加拉国,该物种在2012年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和安全法案的保护。
在中国穿山甲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II类保护物种(1989年)。它还列入“实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条例”(1992年)和“濒危野生动物和植物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在2000年得到进一步保护,这两项司法解释确定了专门惩罚涉及穿山甲贩卖罪行的标准。同样,中国国家机构在2007年发布的通知加强了对传统药物包括穿山甲物种的监管,意味着穿山甲的狩猎许可证将不再被签发,现有的穿山甲称重入库,库存将被验证、认证,库存货物受试者仅通过医院等指定网点进行零售业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该物种受到1976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80年修订,1996年)和“2006年动物和植物濒危物种保护”的保护。
在台湾,所有穿山甲在1990年8月起,根据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94年修订)受到保护。
在印度,这种物种被完全保护,列入“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3年,2006年修订)附表一。
在泰国,所有穿山甲根据1992年野生动物保留和保护法B.E.分类为保护野生动物。
在尼泊尔,该物种在“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73年,1993年修订)附表一中被列为保护动物。
在老挝,穿山甲被列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野生动物和水生法”(2007年)的禁止类别,作为在社会经济、环境、教育和科学研究发展中特别重要的一种罕见的,近乎灭绝的,高价值的物种。
在缅甸,该物种被列为“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和保护自然地区法”下的完全受保护的动物(1994年)。
在越南,该物种被列为在“关于濒危,珍贵和稀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管理”的第32号法令第IIB组中受法律保护(2006年)。然而,该法第9节允许从非法贸易中缉获的檀香山合法销售回贸易。缺乏对没收的pangolin的适当解决方案仍然是越南执法机构的一个主要问题。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4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极危(CR)。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Ⅱ级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