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广西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广西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单位,是广西办学历史悠久和目前办学规模最大的高等职业学校。
截止至2022年,学校现有南宁市秀灵路37号、贵港市桂林路1118号、南宁市武鸣区城厢武缘大道87号三个校区,校园总占地面积近2000亩,固定资产总值21.08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43亿元。有40个校内实训基地和297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个,石油和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全国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6个,自治区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千万元级)7个。
学校始终坚持“立足广西,服务工业”的办学定位,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职工培训、继续教育为辅。设有12个二级学院和1个附属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石油化工、制糖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建筑工程、电力系统、经济与管理等专业类别的高职专业56个,重点服务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主体专业紧密对接广西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有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院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4个,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以奖代补”专项项目1个,国家级骨干专业6个,广西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及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专业6个,广西高等学校特色专业3个,广西高等学校优质专业5个,自治区级精品课程6门。
学校深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成效显著,是广西首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试点高校。长期与123家广西区内外知名企业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先后牵头成立了广西最大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广西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和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贵港职业教育集团,并担任集团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其中,广西工业职教集团荣获自治区首批示范性职教集团、全国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等荣誉。与玉柴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知名企业合作共建了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二级学院4个、国家级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虚拟仿真实训中心1个、技能大师工作室9个,同时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二批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单位及自治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1 X”证书制度试点校,自治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首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试点高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学校成为中国糖业协会、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全国轻工业职业教育研究会、广西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广西化学化工学会等多家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设有中国化学工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中国轻工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中国糖业南宁培训中心等,具有78个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资格。
2021年,学校获全国首届教材建设奖二等奖1项,获国家专利141项;获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2门,2个教学团队获国家级课程思政优秀教学团队,14名教师获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获自治区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7门、在线精品课程2门、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承办自治区级职业技能大赛5项;建成智慧糖业等产业学院7个;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学生参加“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赛铜奖1项,获区赛金奖6项,银奖6项,铜奖13项。获得“2021年度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单位”、“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示范基地”。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64
第七条 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秀灵路37号,学校设有第一校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7号)、第二校区(贵港市桂林路1118号)、第三校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武缘大道8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本校分类考试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组织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中,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采用“3 3”模式的,我校各专业均不提科目要求,采用“3 1 2”模式的,各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普通高考招生中,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位顺序,优先安排高位序考生。学校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按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份限制。学校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一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含单独考试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以及因社会发展需求增设的其他类型招生)按照当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的招生政策,对已录取的考生(包括在普通高考前已被分类考试招生以及因社会发展需求增设的其他类型招生录取的考生),当年不得退档再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最新批准文件执行。
(一)学校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均使用相同的学费标准。学生入学时按照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中的学费信息预缴学费,后继学年按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学费预缴标准为:轻工化工类4880-7500元/学年,工商管理类6300-6600元/学年,工业设计类6580-8160元/学年,车辆工程类6440-7500元/学年,幼师教育类6500-7000元/学年,智能制造类6500-7500元/学年,电子信息类6440-8525元/学年,医药健康类6440-8000元/学年,建筑类6970-7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根据校区及宿舍条件,缴纳标准为:第一、二校区750-1050元/生.学年,第三校区1550元/生.学年。
(三)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5元/立方米(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276号)》文件);伙食费自愿缴费,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按实际产生费用收取。
2.代收费:
新生体检项目按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桂教体卫艺【2019】23号文件执行,体检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具体检查条目收取。
超定额电费,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电价格收取:0.5441元/千瓦时(1-10千伏合表户),收费依据: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文件。
超定额水费,按校区所在地自来水公司水价收取:
一校区:2.69元/立方米,收费依据: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组成文件(1)基本水价:南价格[2009]251号文件;(2)污水处理费:南发改价格[2021]35号文件;(3)水资源费:桂价费[2015]66号文件。
二校区:2.89元/立方米,收费依据:贵港市供水价格组成文件(1)基本水价: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贵发改价格[2022]116号文件;(2)污水处理费:贵价格[2016]38号文件;(3)水资源费:桂价费[2015]66号文件。
三校区:2.77元/立方米,南宁市武鸣区供水收费依据:(1)武价字[2009]1号文件,桂价字[2009]373号文件;(2)污水处理费:南发改价格[2021]35号文件;(3)水资源费:桂价费[2015]66号文件。
3.其他费用说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参保,按《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172号)执行。因医保费用逐年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当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工作通知为准;军训服装由各学生班级自行购置;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收费标准以物价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及投诉电话:0771-3837142。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3829762,3859060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7号
邮政编码:530001
学校网址:https://www.gxgy.edu.cn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与美国半岛学院、英国格拉斯哥城市学院、埃塞俄比亚阿尔巴门齐大学、泰国滩亚布里皇家理工大学等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特别是近年来,重点围绕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办学优势紧跟跨国企业走出去,与埃塞俄比亚、泰国、印尼等国家的教育机构和企业共建“丝路国际糖业学院”等,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培养和培训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2021年,学校获第四批国家级中国-东盟职业教育特色合作项目匾牌。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7月成立的食品工业部南宁食品学校和1958年7月成立的广西南宁化学工业学校。1958年11月,食品工业部南宁食品学校与广西南宁化学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广西南宁工业技术学校。
1959年9月,广西南宁工业技术学校原食品工业部南宁食品学校部分迁往贵县独山,改校名为广西贵县制糖工业学校。
1970年9月,广西贵县制糖工业学校迁回南宁与广西南宁化学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广西轻化工业学校。
1978年春,在广西轻化工业学校基础上,经广西区党委批准,成立广西轻工业学院。
1978年12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广西化工学校恢复普通高等教育办学,校名为广西石油化工学院。
1982年6月,广西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部分迁出,中专部分成立广西石油化工学校。
1984年,广西石油化工学校更名为广西南宁化工学校。
2003年5月,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广西轻工业学校、广西南宁化工学校合并组建广西工业技术学校。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大专学历),定校名为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8年,学校通过高职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被确认为优秀。
2009年,学校被确认为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单位。
2013年10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贵港职业学院并入学校。
2016年8月,入选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二批试点单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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