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Dongguan City University)是由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于202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东莞城市学院。
学校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松山湖大道旁(文昌路1号),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校园规划用地1228亩,完成建筑面积42.3万平方米。校园建设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依托原有的自然环境风貌,以“山、水、树、人”融为一体的设计理念,巧妙运用岭南传统建筑元素,达到了“人与自然、建筑”三者的和谐交融,堪称岭南园林式学府。
截至2023年6月,学校设有14个教学单位,45个本科专业;建立了97个专业实验室、218个校外教学实践基地、24个校级科研机构,与20多家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关系。现有普通全日制学生19000多人。学校专门设立了鸿发奖学金、励志奖等各类奖助学金项目。
截至2023年6月,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卓有成效。学校现有机械工程,工商管理2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软件工程、设计学、社会工作、保险学4个校级重点学科。学校会计学专业入选2020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物流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保险学、金融学、数字媒体艺术8个专业入选广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建设为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保险学、物流管理、安全工程建设为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同时,学校现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数字媒体艺术、财务管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省级特色专业在建项目,工商管理、金融学2个省级重点专业在建项目。学校共有九门课程被认定为省级一流课程,其中两门课程为省级课程思政改革示范课程。
东莞城市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东莞城市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 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表(导)演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1.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2.若无排位分的省份,出现投档分相同时。学校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的考生。3.在广东省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原则如下: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 750 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省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 省统考成绩×2.5×5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 1 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 1 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 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 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 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上述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一经录取,入学后不得申请自由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省外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省外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专业目录或学校财务处网站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校园奖助学金等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1.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2.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3.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一年级新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5.校园奖学金:奖励大二或以上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6.服兵役学生资助: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7.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学校网址:https://www.d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ee.dgc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丁蔚恩
监督电话:0769-23382807
电子邮箱:ccdgutjjjc@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适用于学校 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莞城市学院授权东莞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6月,学校科研能力逐年提升,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不断增长。截至目前,我校承担各类科研课题820余项,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7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268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550余篇,取得国家授权专利119项。
学校办学以来获得五个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 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示范区 1 个、省级工程训练中心 1 个、省级大学生实践基地 1 个、省级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 1 个。每个专业至少有5个校外实践基地。
校企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校企共建、协同育人工作。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伟易达(东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合办“华为创新班”“财务管理卓越班” “注册会计师创新班” “鸿高卓越工程师创新班”“机械创新班”等,极大地提高了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服务地方
服务地方学校主动服务东莞,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截止目前,学校与20多家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关系,组建了高等教育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智能技术应用研究中心、移动终端多媒体研究中心等24个服务东莞的科研机构。推动切合地方需求的科研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整体创新能力提升双赢目标。
国际交流
学校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境外高校的深度合作以及联合培养学生项目。截至目前,我校已与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都会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英国考文垂大学、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马来西亚拉曼大学、泰国班颂德皇家师范大学等30多所高校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深入开展各类交流项目,其中包括:学期交流、3 1本科双学位、硕士研究生保荐等合作项目。通过开展一系列境外交流学习项目,为我校广大师生提供丰富的学习机会,师生们可体验已对接优质课程与优质教学质量,深入感受跨文化交流,拓宽全球视野。
学校加大教师出国(境)研修、讲学的力度,派遣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外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高校进行访问、研讨,为教师提供优质的学术及教学交流平台,持续促进学校教学改革与创新发展。
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09年,由东莞理工学院和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2011年,学院择址东莞市寮步镇建设新校区。
202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并更名为东莞城市学院。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