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华南地区唯一的金融类高校。学校由中国人民银行创办于1950年,是一所具有“央行基因”的院校。
学校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办学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从“专科”升格为“本科”,2012年起作为广东唯一的特需项目专业硕士培养试点单位招收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14年起招收外国留学生,2016年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联合招收博士研究生。2021年,学校成功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新增金融、保险、会计三个专业硕士授权点。
截至2023年4月,学校现有广州校本部、肇庆校区和清远校区,总占地面积近2300亩。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5903人,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347人,外国留学生180人,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生3.2万余人。教职工2076人,其中专任教师1336人。
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截至2023年4月,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以金融学为核心,坚持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协调融合发展。现有本科专业51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学校开设了金融学下设的全部本科专业,是全国唯一一所拥有金融学类全部十个本科专业的高校。金融学、保险学、会计学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用管理等14个专业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金融学、经济法学是广东省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3个学科入选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重点建设学科。学校作为唯一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参与制定全国本科金融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广东金融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金融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福路527号,邮政
编码:510521
肇庆校区:广东省肇庆市星湖石牌,邮政编码:
526040
清远校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环城
东路北1号,邮政编码:51151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我校“2 2”中澳班、“2 2”国际班、“3 X”国际班为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在广东省录取时单独设置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组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清远校区设置的四年制全学段本科招生专业在广东省使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或在11540招生代码中设定的专业组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英语、翻译及商务英语等11个普通类本科专业5710元/生·学年,其余普通类本科专业每人505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900-19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学费标准:我校“2 2”国际班、“2 2”中澳班、“3 X”国际班等相关专业是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国外高校合作开办的中外联合培养学分互认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请查看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站相关介绍,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15393
传 真:020-37216086
电子邮箱:zsgduf@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duf.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uf.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37216629
传 真:020-37216666
电子邮箱:jw@gduf.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授权广东金融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产出大批高层次应用型科研成果。截至2023年4月,陆续建成广东省重点智库、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普通高校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中心、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新型智库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省级研究平台17个,获批10个省级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权威期刊和Routledge等权威出版机构发表或出版,CSSCI来源期刊发文数在全国应用型本科高校中位列第二。获广东省政府金融创新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一批科研奖励。多篇经济与管理学科研究论文纳入全国高PCSI、高被引论文,其中数字金融领域论文位列全国前三、前五。多份研究咨询报告获中央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学报《金融经济学研究》是CSSCI、北大中文核心、社科院人文核心三大权威索引期刊,在全国财经类期刊排名第二。学校创办了全省首家金融科技实验室并获批全省首个金融科技重点科研平台,建成了全省首个金融风险监测研究系统,并服务11个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建成国内高校领先的金融科技应用开发研究平台,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与7家大型金融机构相继形成校企联合实验室集群,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发出“广金声音”。
学校在2016年以首名殊荣入选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先后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广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3个地市政府、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州银行、广发证券、广晟集团、粤财控股等政企开展战略合作,通过建设金融产教研融合创新平台、举办高端金融峰会、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数字化转型指数、广东省发布区域金融运行指数等举措,着力打好社会服务的“应用牌”,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学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举办的中国金融论坛——广金千灯湖金融峰会,迄今已召开六届,成为国内知名的千人金融高端论坛。
作为国内仅有的、与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全面战略合作的几所高校之一,学校正在构建“东西合璧汇广金”的金融高等教育合作格局,承接中英两国政府合作项目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共建广东——诺丁汉高级金融研究院,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西澳大学,韩国延世大学等世界百强名校,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等罗素名校集团名校,美国罗格斯大学等公立常春藤盟校,法国SKEMA商学院等欧洲顶级商学院合作,共同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在高层次金融人才培养平台、高端金融培训基地和新型国际化智库建设上开展广泛合作。
学校缘金融而生、为金融而办、偕金融同行、与金融共荣,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以应用型、高端化、特色化、国际化和科技化为方向,秉承“明德、敏学、笃行、致远”校训,弘扬“励学乐教、求实拓新”精神,坚持“金融为根、育人为本、应用为先、创新为范”办学理念,走出一条依托金融发展、扎根金融办学、服务金融需求的办学之路,逐渐铸就了鲜明的金融教育文化、金融创新文化、金融服务文化、金融制度文化,成为华南地区乃至全国金融学科建设、金融人才培养、金融应用研究的重要基地。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度肯定和广泛认同,被誉为“华南金融人才摇篮”和“南粤金融黄埔军校”。形成了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国家级教材、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产业学院、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和精品课程等一系列教育教学成果,协同育人模式两次被教育部简报通报推广。学校建有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是国家级博物馆和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广东省财贸干部学校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分区行银行学校正式成立。
1951年,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学校。
1953年,更名为广东省分行干部学校。
1958年,广东省分行干部学校和广东省财税干部学校合并为广东省财银干部学校。
1961年,广东省财银干部学校和广东省供销干部学校、广东省粮食干部学校、广东省商业干部学校、广东省对外贸易干部学校合并为广东省财贸干部学校。
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1973年,广东省银行学校复办,同年向社会招生。
1979年8月,更名为广东银行学校,成为部属中专。
1980年,开始建设龙眼洞新校址。
1981年,广东肇庆、海南海口同时设立分校。
1981年,龙眼洞新校址部分建成。
1985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升格为广州金融专科学校,成为部属大专。
1987年,广东银行学校划出,改在肇庆办学,广州金融专科学校保留中专部。
1992年,更名为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2000年,学校管理体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广东金融学院
2001年,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广东银行学校合并,广东银行学校改为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肇庆校区。
2004年5月13日,教育部发文,正式批准学校升格为广东金融学院。
2004年6月26日,升格为广东金融学院。
2011年,获批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
2016年9月,入选广东省首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试点高校。
2017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2018年,入选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高校。
2021年7月26日,根据教育部公示《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广东金融学院(金融、保险、会计)获2020年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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