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始建于1983年,原名广东财经学院,起始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1985年更名为广东商学院,1997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8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3年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2021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厚德、励学、笃行、拓新”的校训,坚持“习礼乐文、精于术业”的办学理念和“法治、科学、民主、阳光”的治校方略,彰显“商法融合、实践创业、多元协同”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科学精神、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校已经建设成为一所学科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效益显著、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较高的财经类院校,是广东省本科高校“新文科”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和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当前,学校正朝着建设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目标阔步前进。
截至2023年3月,学校现有广州和佛山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275亩,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32000多人。广州校区地处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的核心区,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佛山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佛山市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学校教学资源丰富,科研设施齐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172万元;图书馆藏书496万余册,有全文电子期刊139万余册,馆舍面积5.4万平方米。学校实验实践教学成效显著,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是全国首批2个经管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并入选首批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现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国家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1个、国家级一流课程与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学校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截至2023年3月,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新文科、新商科、交叉学科。共有31个教学科研单位、66个本科专业、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1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8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应用经济学是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省级优势重点学科和“冲补强”重点建设学科,工商管理和法学2个一级学科是省级优势重点学科和“冲补强”重点建设学科,理论经济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数字经济学是“冲补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国家安全学是广州市重点学科。
广东财经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邮政编码:510320
佛山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校区学习,部分专业采取“1 3”或“2 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二、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或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财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纪检监察室履行专责监督,共同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的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学校的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即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没有总分排位省份,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50% 术科统考成绩×2.5×50%。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省外生源考生,按学校计算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外生源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50% 美术术科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对未明确美术与设计类投档规则的省份,均按照学校录取规则进行投档。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该专业所在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60% 术科统考成绩×2.5×4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联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能训练专业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40% 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体育类专业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课程主要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在进行选考科目改革的省(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学分制收取费用,学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广东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申诉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传 真:020-84096069
电子邮箱:zsbbg@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举报。
监督电话:020-84261169
电子邮箱:jw@gdufe.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学校坚持“求真、致用”的科研理念和“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社会服务理念,贡献广财智慧,发出广财声音。截至2023年3月,近两年来,承担国家社科重大重点项目4项、国家级科研项目64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74项,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9项。在《中国科学》《经济学(季刊)》《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430篇。学校聚焦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参与起草地方法规3部,90份研究咨询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70份研究咨询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广财方案”。有68位专家被聘为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咨询专家,3个智库入选中国智库评价研究中心来源智库。《广东财经大学学报》作为学校的一张名片,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学校坚持实施对外合作办学与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教育国际化的程度、水平和效益。与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所高校及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施近60个国际化教育项目。现为“一带一路”高校联盟、全国财经院校“一带一路”教育国际化产学研合作联盟、中国-俄罗斯经济类大学联盟、粤港澳高校联盟及其相关子联盟成员单位;是教育部“中美青年创客交流中心”挂牌单位、《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基地”和“最佳合作单位”、“智能制造领域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基地”“未来技术技能与人文交流人才国际训练基地”“新青年全球胜任力人才培养”“交叉学科创新人才联合培养计划”等项目入围高校、国家留基委“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立项单位。
学校前身
广东财经学院
198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设立广东财经学院,隶属原国家商业部(现商务部)。
1984年2月,广东财经学院从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瑶台迁往海珠区仑头办学。
广东商学院
1985年6月,广东财经学院更名为广东商学院,由省高教局和省财办共同领导,并接受省商业厅指导。
1986年7月30日,原广东省高教局批复同意原广东商学院与原广东省税务局签订《关于共同开办税务专业的协议书》,专门为广东税务系统培养专门人才。
1992年,广东省政府七届常务会议决议通过在广东商学院基础上组建广东法商大学,以“广东法商大学(筹)”名义招生。
1993年,广东商学院与国家财政部、暨南大学、首都经贸大学联合招收研究生。
199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司法部签署建《共建广东商学院(广东法商大学)协议书》。5月,学院顺利通过国家教委本科教学工作评价。
1999年,广东商学院、三水市人民政府合作兴建广商三水校区。
2000年5月,学院与花都环洋商贸联合举办广东商学院花都学院。
2001年,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将三水校区改制为三水学院。
2003年,广东商学院花都学院经省政府批准脱离广东商学院更名为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三水学院回归为三水校区。5月,广东商学院创建独立学院-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2006年,学校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8年3月,广东商学院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09年,广东商学院被评为广东省文科类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院校建设试点。
2010年,广东商学院获金融硕士(MF)学位授予权。
2011年3月,广东商学院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建广东财经大学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2012年11月,广东商学院入选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升格成立
2013年6月,教育部同意广东商学院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简称 “广财”,撤销广东商学院建制。
2014年,广东财经大学三水校区改名为广东财经大学佛山三水校区。
2017年6月,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公布了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名单,广东财经大学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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