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坐落于广东省会城市、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广州,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200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1年获批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高校,是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提升计划建设高校。学校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和广东省职业教育的特色优势,服务产业,做中国产教深度融合的促进者;引领职教,打造中国“双师型”工匠之师培养的南方高地。
办学条件。截至2023年6月,学校现有东校区、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等5个校区,占地面积25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83万余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47万余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纸质馆藏总量为230万余册、中外文纸本期刊5726种;中文电子图书约112万种、中外文学位论文约480万篇。建设有校内实验及实训场所264个、广东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校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273个、校外教育实践实习基地179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66亿元。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截至2023年6月,学校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历史学等9大主要学科门类,民族学、教育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控制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等5个省级重点学科,中国现当代文学、通信与信息系统、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等3个珠江学者设岗学科,教育学、民族学、新闻传播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等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教育、电子信息、机械、能源动力、会计、新闻与传播等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是“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和教育硕士(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简称“职教专硕”)教育试点单位,有29个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700余人,非全日制研究生200余人。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东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邮政编码:510665
西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邮政编码:510630
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83号;邮政编码:51040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环镇西路155号;邮政编码:510450
河源校区:河源市东源县东环路;邮编:517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 会计学、工商管理、英语(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工程等五个学分互认专业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前三年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培养,第四年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4年国际班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河源校区单独编设院校代码招生,招生学院为体育与健康学院、数据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字创意学院和基础教育学院。学生入学后如需申请转专业,只限在单独编设院校代码的招生院校专业间进行。
第十九条 本校音乐学专业与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戏曲表演专业设立“四年制(“4 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即农村教师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统考录取的艺体类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在考生文化课总成绩和省统考成绩双上线基础上,依据考生合成总分排序情况,按“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1.省内计划
(1)体育类专业
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 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2.5×60%。
(2)艺术类统考专业
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 术科统考成绩×2.5×50%。
(3)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即农村教师专项计划)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投档总分750分,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50% 术科统考成绩×2.5×50%。
2.省外计划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单列计划的录取办法:经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核定并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果符合本校投档要求,按“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第三十一条 本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台湾学测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海南和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和西藏内高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各招生省份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理工、外语类、体育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学费505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00-1800元/生·学年。
会计学、工商管理、英语(师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工程等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每生每年均需按上述学费标准缴纳本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在国内学习期间,另需缴纳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培训费25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除需向我校缴纳学费外,另需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注:学费、住宿费如有调整,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校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校专项奖学金。学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奖助学金项目,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经济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有“绿色通道”。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65603
传 真:020-38256659
电子邮箱:zsxsc@gp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pnu.edu.cn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潘老师
监督电话:020-3825661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邮编:510665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6月,学校拥有一批实力较强的科研平台,入选国家民委研究基地1个(中华民族共同体华南及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基地),建有1个科技部协同创新平台(粤港制造云服务国际合作基地),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知识产权大数据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智库(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中心、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13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际合作基地,5个广州市重点实验室、2个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3个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平台、10个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团队。此外,学校还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建了顺德现代职业教育研究院,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共建了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近三年,学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国家社科基金共59项(自然科学38项,人文社科2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11项,其中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教育部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广东省技术发明奖1项,广东省优秀发明人奖1项,广东省人文社科成果奖2项。
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6月,学校现设有26个二级教学单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3.6万余人;开设有72个本科专业,其中理工类专业35个,文科类专业37个;师范类专业36个;建有70多个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和应用型示范专业;建设90余门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学校构建了高素质“双师型”职教师资与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培养体系,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建有12个产业学院;深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获批“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单位资格;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开展协同创新战略合作项目,与知名企业共建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264个。近三年,学生在“互联网 ”“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国内外高水平学科竞赛中屡获大奖,共获国家级奖励400多项、省级奖励900多项。就业率连年保持在同类高校前列,获评教育部“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广东省创新创业示范校”“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
社会服务。学校先后被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民委、省教育厅选定为“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院校”“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国家民委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广东省中职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广东省‘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等。学校是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教师发展联盟、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广东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联盟、中德合作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联盟理事长单位、广东省产教融合促进会会长单位。学校充分挖掘民族教育和学科资源,促进民族艺术、民族体育与管理学、经济学、法学交叉融合,曾两度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获评广东省民宗委第二批广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彰显了学校民族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学校共举办各级各类职教师资培训班1700多期,培训来自全国各地的中高职院校的校长、管理人员及专业骨干教师8万多人次。
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外开展合作与交流,具有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资格,与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海外近20所大学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学校先后招收和培养来自亚、非、欧、美等洲50多个国家的3000多名来华留学生;自2013年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开设以来,先后有287名学生荣获该奖项,连年位居广东省属高校前列。学校长期聘请外籍知名专家、学者等来校任教、讲学,先后选派多批专业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近200人次赴海外高校培训、研修和访学。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职业教育“走出去”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培养“知华、友华、爱华”国际化人才,形成了以本科教学为主,本科、研究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育培训多层次、高质量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新体系。
广东民族学院
1957年10月,国务院批复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筹办广东省民族学院”,广东民族学院成立。
1961年,广东省决定广东民族学院搬迁到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首府通什继续办学。
1974年10月28日,原国务院科教组同意复办广东民族学院。
1977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开始招收本科生。
1998年,为适应广东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和职业教育师资的需求,改办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1999年,入选第一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0年,学校开始招收留学生。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02年,学校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同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并入学校。
2005年,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原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
200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14年12月5日,入选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
2015年6月,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6年,入选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
2018年1月,学校与教育部学校规划发展中心签约,成为全国首家“智慧学习工场试点高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8年12月4日,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
2018年11月,入选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高校提升计划建设学校。
2021年,获批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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