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是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药学系列专业的高等学府。学校创办于1958年,原名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1978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命名广东医药学院;1994年易名广东药学院;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广东药科大学。截至2023年5月,现有广州(大学城、宝岗、赤岗)、中山和云浮三大校区五个校园,占地近5300亩。学校拥有完整的本-硕-博培养体系,设有22个学院(部)、3个研究所(中心)、2所直属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经65年砥砺奋进,已发展成为“以药为主,药医结合,药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独具特色的全国知名高等学府,先后进入广东省“省市共建本科高校”“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建设高校行列。
立德树人彰显特色。学校持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理论武装、思想教育、新闻宣传、意识形态等各项制度,将“三全育人”融入“五进”工作体系,通过“书院制”、名师名家名医大讲坛等方式,打造“党建引领、课程主导、文化浸润、先锋示范、实践锻炼”思政育人工作品牌,着力培养以维护健康、呵护生命为己任,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药医及相关领域高素质人才。3个二级党委获“省党建工作标杆院系、省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示范点”等称号,8个党支部入选“全省党建工作样板支部”,1个党支部入选第三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
截至2023年5月,现开设49个本科专业,是全国药学类专业最齐全的高校之一。拥有药学、临床医学、药物制剂、中药学、生物制药、临床药学等21个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药物分析、中药分析、卫生统计学等42门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1门省级研究生示范课程和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全国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28个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临床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药学院入选首批广东省高水平临床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中医药学院培育建设学院。近两届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5项。现有全日制在校生约2.4万人。
学科建设强化优势。截至2023年5月,建有广东省攀峰重点学科、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等省部级重点学科7个,以药学、中西医结合为龙头的大药学、大健康学科群优势明显。拥有中西医结合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药学、预防医学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化学、药理学与毒理学、农业科学先后进入ESI全球前1%;生物学与生物化学潜力度上升至100.64%;中西医结合在2018、2019软科排名中蝉联全国第三,2021、2022年排名居全国第4。
广东药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大道9-13号,邮编:528458
云浮校区:云浮市云安区云浮新区文华路368号,邮编:5273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药学(国际班)专业为学分互认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同时,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医学类、食品类等专业。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电子邮箱:zsb@gdp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p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授权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创新能力持续增强。截至2023年5月,主动服务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建有教育部糖脂代谢病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55个,形成较为完备的化学药、生物药和中药“三大药”及医药一体的研发创新体系。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1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1项等一批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糖脂代谢病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优势突出,已形成多学科综合一体化防控糖脂代谢病诊疗新模式,制定首个糖脂代谢病中西医结合诊疗国际规范并在第5次世界中西医结合大会发布,研制了FTZ等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中药。获国家、PCT、欧美发明专利授权共538项;成功申报用于治疗缺血性脑中风的中药1.1类创新药“脑脉通颗粒”临床实验批件;制定橘核盐橘核,炒茺蔚子国家药典标准并纳入2020版中国药典。近年共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34项,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全国创新争先奖状、何梁何利奖、吴阶平奖、国家专利奖等。
社会服务凸显担当。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先后被授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培育单位。牵头组建粤港澳医药产业协同创新联盟,打造粤港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峰会,主办2023首届粤港澳医药创新发展大会,先试先行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附属第一医院组建的“广药-连南”医联体模式受国务院医改专家组充分肯定,获广东省委在全省推广。两所附属医院派出多批医疗队支援香港、上海、武汉、海南和省内多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其中附属第一医院援汉联合医疗队获“全国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先进集体”称号;6名校友获评全国抗疫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开放合作塑造品牌。学校先后与5大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与交流关系;招收包括俄罗斯、印度、南非等20多个国家的各类留学生。牵头成立粤港澳医药产业协同创新联盟、中国整合药学联盟。持续开展高质量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近年举办第五次世界中西医结合大会、中俄医科大学联盟理事会2019年年会暨中俄国际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峰会、2021年海上丝绸之路国际产学研用会议、“何梁何利”基金高峰论坛暨图片展活动、5届岭南代谢病国际论坛等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29场,其中牵头举办中俄合作新冠疫情防控学术交流会议等8场中俄合作抗疫学术活动,成果纳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中方工作汇报,登载于科技部《中俄科技创新年工作简报》2020年第5期头条,打造了中俄合作抗疫学术交流品牌,为抗疫国际合作贡献了广药大力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合作,推进“亚洲校园”项目,开展中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计划及粤港澳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计划。
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1958.06~1978.12)
1958年6月,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成立。
1970年8月,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广东省广州医士学校、广东省广州卫生学校合并为“广东省卫生学校”。
1973年6月,广东省革委会恢复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
广东医药学院(1978.12~1994.02)
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广东医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1994.02~2016.03)
1994年2月,广东医药学院更名为"广东药学院",成为中国第三所独立建制的高等药科学校。
1996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
2002年,学校进驻广州大学城;中山校区正式动工建设。
2003年,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004年,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中心医院转制成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并更名为“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现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006年,入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7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2014年,学校通过全国首批药学专业认证。
广东药科大学(2016.03~至今)
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广东药科大学”。
2017年6月,新增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12月,由广东药科大学发起成立的“中国整合药学联盟”成立;同年,云浮市中医院转制成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挂牌“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2020年12月,经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广东药科大学入选广东省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