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截至2023年6月,校园坐落在素有“花城”美誉的广州市,土地总面积8261亩,其中天河五山校部4457亩,增城教学科研基地3804亩。学校建筑总面积140万平方米。自然景色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形成了“五湖四海一片林”的优美环境。
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始创于1909年的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暨附设农业讲习所。1952年,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隶属农业部主管;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1984年,更名为华南农业大学。2000年国家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学校由农业部划归广东省主管。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致力于培养具备崇高理想、家国情怀、过硬本领、务实精神的拔尖创新和行业领军人才。截至2023年6月,学校设有25个学院(部),现有在校生5万余人(含留学生),其中本科生3.8万余人,研究生约1.2万人。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7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8个以及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1门和多门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近两届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主持获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学校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秉承“修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弘扬“笃学明德、躬行践履”的丁颖精神,坚持“以农为本不能忘,农业特色要弘扬,走向综合有选择”,守正创新、奋勇争先,全力推进“双一流”建设,朝着建成农业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勇毅前行。
截至2023年6月,华南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为优势,农、工、文、理、经、管、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学科门类齐全,有101个本科专业,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作物学入选国家“一流建设学科”,获批10个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学科。植物学与动物学、农业科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植物学与动物学、化学、农业科学、材料科学、微生物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工程学、免疫学、药理学与毒理学、计算机科学(依被引次数排序)1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华南农业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地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表演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招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表演专业使用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无艺术类综合分排位的省(区、市),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分专业录取;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时,按术科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办法:①如该省(区、市)投档使用艺术类综合分进行投档,则我校艺术类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②如该省(区、市)投档时无艺术类综合分,则我校录取时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 (高考文化课满分/术科省统考满分)×术科省统考成绩×50%。
表演专业,要求考生高考体检身高:女1.65m以上(含1.65m),男1.78m以上(含1.78m),高考体检身高不符合条件,将退档不予录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招[2023]1号)文件要求,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招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收国家专项计划、国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执行。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华南农业大学,培养时间一年,预科培养结业后转入本科阶段就读。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单独安排招生专业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只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互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国际班专业学生转专业,可在国际班专业中互转或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国际班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班专业均使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且要求高考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90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如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我校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所在省(区、市)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方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1元/生·学年(其中,会计学(创新实验班ACCA)、金融学(创新实验班CFA)每年加收考证辅导培训费12000元/生·学年,收费年限四年);理工外语类专业6853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农科类专业548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65000元/生·学年。
中外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国内学习期间,每生每学年除缴纳本专业学费外,按36000元/生·学年标准收取国际化培养费。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由学生本人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向该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我校人文与法学学院、海洋学院专业以及动物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学费标准为120元/生·学分,四年制约160学分/生。
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条件,收费标准为:700-1500元/人·学年;水电费视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具体以学校信息公开为准,如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20-85280083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83652
传 真:020-85283652
电子邮箱:zsb@sca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a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a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监督电话:020-85283655
电子邮箱:jjjc@sca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具体培养与专业分流方案由我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授权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本章更新于2024年5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截至2023年6月,学校努力增强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勇担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重任。现有亚热带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农业装备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猪禽种业全国重点实验室、动物疫病防控全国重点实验室、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植物航天育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生猪种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兽共患病防控制剂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广东)、畜禽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广东)、国家兽医微生物耐药性风险评估实验室、畜禽产品精准加工与安全控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广东)、国家精准农业航空施药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非洲猪瘟区域实验室(广州)等13个国家级科研平台,省部级科研平台112个,广东省高校特色新型智库3个。坚持“四个面向”,服务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近年来,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2项,实现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自然科学三大奖全覆盖。学校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与社会服务,设立了乡村振兴研究院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校地企共建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49个;与政府共建乡村振兴研究院地方分院3个、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地方分院7个。
学校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一所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首批”三全育人“改革试点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111计划”,粤港澳高校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被广东省教育厅确定为首批“广东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高校”和“广东省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
学校积极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截至2023年6月,已与46个国家和地区的148所大学及研究机构签订了235份合作协议或备忘录,成立广州都柏林国际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获批3项国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简称“111计划”);加入粤港澳高校联盟,与港澳台地区大学的学术交流日益加强。获批牵头打造“科创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农业有害生物技术绿色防控专业科技创新院和“科创中国”中国-巴基斯坦大豆产业科技创新院;牵头组建的“中国-拉丁美洲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影响广泛,已有中国和拉美15个国家的68所院校及科研机构入盟,与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以及巴西、墨西哥等高校共建全球首批“中文 农业科教发展中心”项目。
学校前身
中山大学农学院
1908年10月,广东省劝业道委派农学博士唐有恒筹建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试验场附设农业讲习所。
1909年,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成立。
1910年4月,农业讲习所正式招生。
1912年,农业讲习所改称为高等农林讲习所。
1917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在高等农林讲习所基础上成立。
1924年6月,与广东高等师范及法政大学合办为广东大学,设为农学院。
1926年7月,随着广东大学改名为国立中山大学,成为中山大学农科系。
1930年,为中山大学农科学院。
1931年,改为中山大学农学院。
岭南大学农学院
1916年9月3日,岭南大学农学部成立。
1921年,学校副监督钟荣光向广东省政府申请成立岭南农科大学,获得批准。
1927年,中央颁布私立学校立案规程,岭南农科大学成为岭南大学一个学院。
1928年,学院大楼“十友堂”建成。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10月12日,岭南大学宣布停课,10月底迁往香港,借用香港大学校舍复课。
1940年,岭大决定先将农学院迁回粤北坪石。11月13日,农学院三、四年级共30名学生在坪石开课。
1941年8月,奉教育部令,农学院设农艺学系和园艺学系。
1942年1月,农学院一二年级学生从香港赶来汇合。
1944年至1945年间,岭大农学院因需要先后迁往仙人庙、湖南汝城和梅县。
1949年,农学院对原植物病理研究室进行扩充,成立植物病理系。
1950年,成立植物病理研究所。
合并组建
华南农学院
1952年11月10日,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隶属农业部主管,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
1958年,从华南农学院、湖南林学院分离出广东林学院独立办学。
1963年,湖南林学院迁往广州与华南农学院林学系合并成立中南林学院(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直属国家林业部管理。
1970年10月,华南农学院与中南林学院合并为“广东农林学院”,国家重点建设。
1974年,学校从广州搬迁到湖南溆浦县并更名为湖南林学院。
1975年,“广东农林学院”拆分,两校独立办学。
1977年9月,学校复名“华南农学院”。
1979年,学校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直属农业部。
1984年9月,学校改制更名为“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1994年,农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同建设华南农业大学。
1999年,入选第一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2000年,国家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学校由农业部划归广东省主管。
2004年12月,华南农业大学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
2010年,入选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2011年5月10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广东省管理中心血样采集点”挂牌仪式在华南农业大学隆重举行。华南农业大学成为中华骨髓库广东分库在高校设立的第一个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血样采集点。
2011年底,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12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华南农业大学。
2014年7月,华南农业大学被教育部评为“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10月,入选国家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
2015年,华南农业大学成为广东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2017年7月,华南农业大学入选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同月,被教育部评为”2017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2018年10月,学校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11月,华南农业大学入选广东省新一轮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中的“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2019年2月,学校被教育部认定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2020年7月,入选第二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名单。
2020年10月16日,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名单”。
2021年5月15日,成为高等农林院校课程思政联盟理事会员单位。
2021年9月,入选2021年广东省自然教育基地名单。
2022年2月,华南农业大学入选第二轮世界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