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西斯·培根,1561年1月22日出生于伦敦一个新贵族家庭。
记载培根幼年时期生活学习的文献不多。培根幼时接受语言、圣经和神学教育后在1573年,年仅12岁的培根被送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深造,大学中的学习使他对传统观念和信仰产生了怀疑,开始独自思考社会和人生的真谛。三年后,培根作为英国驻法大使的随员旅居法国巴黎。短短两年半的时间里,他几乎走遍了整个法国,这使他接触到不少新的事物,汲取了许多新的思想,并且对其世界观的转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579年,父亲突然病逝,他要为培根日后赡养之资的计划破灭,培根不得不回到伦敦。由于生活开始陷入贫困,在回国奔丧之后,培根进入了葛雷法学院,一面攻读法律,一面四处谋职。
1582年,21岁的培根取得了律师资格,此时,培根思想上更为成熟了,他决心把脱离实际、脱离自然的一切知识加以改革,并且把经验和实践引入认识论。这是他“复兴科学”的伟大抱负,也是他为之奋斗一生的志向。
1584年,23岁的他当选为国会议员。
1589年,成为法院出缺后的书记,然而这一职位竟长达20年之久没有出现空缺。他四处奔波,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职位。
1602年,伊丽莎白去世,詹姆士一世继位。由于培根曾力主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受到詹姆士的大力赞赏。培根因此平步青云,扶摇直上。1602年受封为爵士,1604年被任命为詹姆士的顾问,1607年被任命为副检察长,1613年被委任为首席检察官,
1616年,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1617年提升为掌玺大臣,1618年晋升为英格兰的大陆官,授封为维鲁兰男爵,1621年又授封为奥尔本斯子爵。但培根的才能和志趣不在国务活动上,而存在于对科学真理的探求上。这一时期,他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并出版了多部著作。
1621年,培根被国会指控贪污受贿,被高级法庭判处罚金四万英镑,监禁于伦敦塔内,终生逐出宫廷,不得任议员和官职。虽然后来罚金和监禁皆被豁免,但培根却因此而身败名裂。从此培根不再理政事,开始专心从事理论著述。
1626年,3月底,培根坐车经守伦敦北郊。当时他正在潜心研究冷热理论及其实际应用问题。当路过一片雪地时,他突然想作一次实验,他宰了一只鸡,把雪填进鸡肚,以便观察冷冻在防腐上的作用。但由于他身体孱弱,经受不住风寒的侵袭,支气管炎复发,病情恶化,于1626年4月9日清晨病逝。
培根提出了到达各种现象的一般原因的真实方法—科学归纳法。在《新工具》中,培根把实验和归纳看作相辅相成的科学发现的工具。他看到了实验对于揭示自然奥秘的效用。培根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使用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归纳法。培根的归纳法对于科学发展,尤其是逻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培根在《新工具》中,阐述了他的科学归纳法。他认为,归纳法是从事物中找出公理和概念的妥当方法,同时也是进行正确思维和探索真理的重要工具。要获得真正的知识,归纳方法是不可缺少的。他说:“我们的唯一希望乃在一个真正的归纳法。”“归纳法就是为获得真实证明的方法。归纳逻辑不是在知识问题上研究,而是对自然的权力之艺术的科学。”“他指出:“归纳法是发现个体事物发展变化的法则的工具,是获得支配绝对现实的规律和能起决定性作用的形式的方法。培根提出的归纳法,不同于简单枚举归纳,是种排除式的归纳法。他曾这样阐述:对于科学与技术的发现和证明有用的归纳法,则必须要用适当的拒绝和排斥的方法来分析自然,然后,在得到足够数目的反面例证之后,再根据正面例证来作出结论。培根科学归纳法的特点在于,通过查阅存在表、缺乏表和程度表,利用排除法可以逐步排除外在的、偶然的联系,提纯出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总之,培根归纳法就是从观察和实验的事实材料出发,通过排斥法来发现周围现实的各种现象间的因果关系。
培根归纳法的目的是要给人们带来新的知识,它是一种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议论的工具。培根强调:“我的逻辑对理解力的教导,宗旨不在使它以心灵的纤弱卷须去攫握一些抽象概念(像普通的逻辑那样),而在使它可以真正地解剖自然,可以真正地发现物体的性德和活动,连同其在物质中被规定下的法则。“我的解释方法不限于涉及心的活动或思论(如普通逻辑那样),而且还涉及事物的性质,所以我要对人心提供一种规则和指导,使它在每一情节都能恰当地把自己投在事物的性质上。”
显然,培根关于归纳逻辑的职责的规定,是与传统的逻辑大相径庭的。培根不仅强调了归纳逻辑要研究思维纯形式的方面,更为主要的,他强调了要研究思维反映客观事物、把握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方法问题。培根的科学归纳法正是以个别的事实陈述为据,通过探询和判明客观事物的因果性必然联系,作出关于事物现象运动变化的一般结论,从而提供关于事物形式(即规律)的认识。
他是新贵族的思想代表,反对君权神授和君权无限,主张限制王权;拥护清教主张改革,但反对革命。他对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提出必须清除它给人们造成的错误认识和偏见(他称之为假相),以便给认识和科学扫清道路。他继承了古代唯物主义传统,承认自然界是物质的,认为构成一切事物的最小单位是真正的分子,即事物的简单性质,它是有限的不变的。千差万别的事物都是由它的不同排列和组合构成的。运动是物质固有的最重要的特性,运动是有规律的,其形式是多样的。他称事物运动的规律和规定性为形式。科学的任务就是发现形式,从而获得行动上的自由,以便征服自然。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
他提出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基本原则,认为感觉是认识的开端,它是完全可靠的,是一切知识的泉源。他重视科学实验在认识中的作用,认为必须借助于实验,才能弥补感官的不足,深入揭露自然的奥秘。他重视归纳法,强调它的作用和意义,认为它是唯一正确的方法,但它否定了演绎法的作用是片面的。他把自然科学中孤立静止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哲学上来,造成了欧洲近代哲学所特有的局限性。他的哲学具有神学的不彻底性,他主张双重真理,承认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等宗教教条。他的唯物主义哲学对近代哲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主要著作有:《新工具》、 《学术的进步》 、 《新大西岛》 、《亨利七世本纪》、《培根随笔》等。其中培根的《谈读书》入选人教版九上第15课。代表作《新工具》,在近代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哲学家由此把它看成是从古代唯物论向近代唯物论转变的先驱。
培根在《新工具》的第一部分,从两个大的方面论述了人类产生谬误的途径:观念上的和方法上的,并通过对这两方面的具体分析指出二者之间的联系。第一部分内容,是对旧逻辑——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演绎逻辑”和经院逻辑的批判,培根把它称为“破坏部分”。由此,培根提出创建新的科学方法的必要性,并为自己的“科学归纳法”逻辑的出场揭开了序幕。第二部分是关于归纳法的一些具体要求等,被成为“建设部分”。由此,培根把传统逻辑带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归纳逻辑成了以后逻辑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培根认为: “归纳法就是为获得真正证明的方法。归纳逻辑不是在知识问题上研究,而是对自然的权力艺术的科学”, “归纳法是发现个体事物发展变化的法制的工具,是获得支配绝对现实的规律和能起决定作用的形式的方法。”“在这里,培根给我们勾勒出了归纳法的定义,即,科学归纳法是从事物中正确找出公理和概念的方法,是进行正确思维和探索真理的重要工具。
培根主要是一个哲学家,而不是科学家。他一开始就探索实验方法的各种可能性,要做科学上的哥伦布,同时要引起别人的注意,使他们能把这些可能性变为现实。在方法论上,培根努力想把学者传统和工匠传统的方法结合起来,以便导致他所说的经验和理性职能的真正合法的婚配;由于两者被粗暴地和不幸地隔离开来,所以人类大家庭才陷入混乱,在估计这两个传统在当时所处的情况时,培根把工匠技术日积月累的成长和哲学发展的错误路线作了一个对比。他认为,虽然致力于机械技术的早期的人们工作粗糙,笨拙不灵,但不久他们就获得了新力量和新才能。古代哲学生气勃勃,但后来就一蹶不振。对这种相反境遇的最好解释是,机械技术往往是许多人共同努力而产生的单一结果,而哲学上则往往是一个人才毁掉许多人才。许多人屈服于一个人的领导……从而不能作出什么新的贡献。因为哲学一旦和使它发育成长的经验隔离开来,哲学就变成死的东西了。但只要把实验和理性的这两种机能更紧密地和更精纯地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有很多的希望。
培根从根本上批判了自古希腊以来的学术传统。他不满意古希腊哲学家以及由此而发端的轻自然哲学,重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神学的学术传统,他认为正是这种传统妨碍了自然哲学的发展,使自然哲学处于幼稚状态。
培根认为,古希腊哲人仅有的一点自然哲学研究,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哲学研究也是不得门径的。培根批判亚里士多德的思辨哲学,认为亚里士多德把对自然的认识从属于无用的思辨、逻辑和辩证法,以潜能和现实等逻辑范畴构筑世界,这就使他的自然哲学富于思辨而无实际用途。在他看来,古希腊有一些哲学家如赫拉克利特、德漠克利特、阿那克萨哥拉以及恩培多柯勒等,尚有一些自然哲学家的味道,因为他们的学说涉及到经验和事物的性质本身。而亚里士多德则不同,在他的《物理学》、关于动物学著作以及其他自然哲学著作中,虽然常常涉及经验,但他的结论却并不是从经验得来的,而是先验的,因而经验常常被裁减得适合先验的结论。而且,他也经常人为地给事物增加一些性质,这从根本上是对自然哲学的败坏。
培根特别从方法上批判了古希腊理性支配下的自然哲学研究。他认为自古以来,从没有人认真地借助于一种试验程序从感官出发,开辟一条人类理解之路。首先,人们在研究事物时往往诉诸于前人的说法和意见,然后便开始沉思默想,这种方法为意见所左右,是完全没有基础的;其次,人们也经常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来研究事物。但这种逻辑只是在一些既定的原则和原理下,发现与之符合的事物,它既不能发现原理,也不能穷究原理,最后,只能把它归于信仰。即使古代经验主义者所谓的“经验”,也不过是“脱箍之帚”,它是一种随心偶遇、漫无定向的经验。他所说的“经验”是用归纳法整理过的经验,这种归纳法就像蜡烛,能够照亮经验的道路。于是在《新工具》中,他系统地论述了归纳法这一探究自然的新方法。
以其哲学理念为基础,培根本人对于英国法有一个宏大的法典化、系统化的构想。他将英国法视为一个不定型之物,但可根据与自然法相一致的原则,以一部完整的法典的形式对其加以重塑,从而使其转变为一门彻底的科学。作为英国司法界的领袖,他认为自己必须担负起这一使命,而将之前零散的命令系统化的《大法官法院法令集》的编撰恰是培根履行这一使命的重要成果。
在培根1923年版的《学术的进步》一书中,他以“执政官法院”之名对大法官法院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在书中,他探讨了执政官法院因法律固有的不周延性而有存在的必要,同时也指出必须对其管辖权予以限制;他也坚持普通法和衡平法必须有明显区分,而不能混同,否则将导致自由裁量权最终取代普通法的结果。而且,没有法院能够“基于衡平的借口”违反“一部明确的制定法”而作出判决。此外,就大法官法院的运作,培根认为,有必要“为法官制定明确的规则,并且向人民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