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原中国宝玉石协会),简称:中宝协,成立于1991年,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GAC。本会是由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行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中宝协现有单位会员近3,000家,其中特大型规模企业已超过200家,并根据专业分工下设17个分支机构及1个代表机构。本会始终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在政策疏导、品牌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培育、人才培养、标准建设、国际交流、展览展示和文化宣传等多个方面不断开拓进取,在促进中国珠宝首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上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
中宝协以“服务企业、发展产业、规范行业”为宗旨,在疏导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品牌培育,推进珠宝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珠宝品牌的持续提升,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积蓄了能量。
近年来,协会依托行业优势,抓住发展机遇,紧紧围绕“三大服务平台”和“三个创新工程”开拓各项工作。先后筹建了中宝协展览平台、中宝协基金平台和中宝协云平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中宝协每年主办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国际珠宝展,已经成为国内最权威的珠宝展览会,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的同时,也为企业塑造品牌、展示文化与实力,提供了最佳的平台。
中宝协通过主办《中国宝石》、《芭莎珠宝》等刊物,建立“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广大会员企业和珠宝爱好者提供各种资讯性服务的同时,大力普及珠宝知识,宣传珠宝文化。通过持续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等相关工作,综合发掘珠宝人才,深化行业服务深度。
通过不懈的努力,今天,协会的对外交往能力,办事效率,服务水平都得到了极大提高。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打造世界一流行业组织为发展目标,现已成为中国珠宝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社会团体组织。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2010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英文名称“Gem&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AC”。
第二条:本会是由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二是在珠宝玉石首饰领域开展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2、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以及资质审查等有关工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4、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三)积极参与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六)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
(七)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八)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九)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珠宝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组织建立全国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一)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二)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三)协调全国与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3、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4、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延长任期,但总数不得超过副会长总数的1/3。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2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