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口(Ⅰ级)水利水电工程位于湖北省兴山县境内,坝址在长江支流香溪河上游古夫河段的古洞口峡谷出口处,下距兴山县新县城古夫镇2.5公里,距县城高阳镇18.5公里,为古夫河流域水电开发的近期骨干工程。
古洞口工程泄洪兼放空洞位于大坝左岸,圆塔式进水口的进口检修闸室底板高程270.0米,弧形闸门位于隧洞中部,隧洞全长421米,均采用钢筋砼衬砌,上游有压段长183米,衬厚0.6米,由两段方圆渐变段与检修塔和工作闸室相接。下游无压段长175米,出口采用斜切坎挑流消能。要求泄洪洞钢筋砼施工必须保证质量,满足抗冲、抗渗功能的要求,做到浇筑密实、表面平整光滑。
古洞口工程为Ⅱ等大(2)型工程,主要由拦河坝、泄洪建筑物、引水系统、厂房及开关站组成。坝址处河道峡窄,两岸岩坡陡竣,河床覆盖层较深。且河道自峡谷出口处急转向右,右岸下游地势开阔,交通方便。根据坝址地形、地质特点、及枢纽布置要求,泄洪建筑物(即溢洪道和泄洪兼放空隧洞)布置在左岸,引水系统及电站厂房布置在右岸。
1、泄洪兼放空隧洞
泄洪兼放空隧洞位于大坝左岸,由进水口、有压段、工作闸室、无压段及末端挑流鼻坎组成,全长421米,进水口底板高程为270米,校核洪水位时最大泄量1250立方米/秒。
1987年兴山县水电局委托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宜昌分院,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古夫河流域查勘及其水电开发规划,1988年上半年完成《古洞口(Ⅰ、Ⅱ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12月通过湖北省水利厅会同省计委工程咨询公司对"可研报告"进行了审查和评估。1989年8月9日,湖北省计划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兴山县古洞口水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990年5月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又对该报告进行了复审,同意该报告中提出的主要结论以工程设计方案及省计委、水利厅评估与审查意见。中南院宜昌分院于1990年10月开始进行该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1991年10月提交了初步设计报告。1991年12月12日,水利部下达了《关于湖北省兴山县古洞口水电站(Ⅰ级)设计任务书的批复》。1992年3月通过了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湖北省水利厅联合主持的审查,审查同意初步设计报告提出的枢纽总体布置方案。同年7月水利部以(1992)43号文(即《关于湖北兴山古洞口(Ⅰ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批准了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1992年12月29日湖北省计划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转发省政府批准兴山县古洞口水电站工程一九九二年新开工的建设通知》。1994年7月根据兴山工农业生产对电力的需要,特别是县电网对调峰容量的需要,提出《古洞口(Ⅰ级)水利水电工程电站增容论证报告》。1996年11月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工程设计进行了复审,同意电站装机容量36兆瓦,增至45兆瓦,水库大坝由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提高到5000年一遇洪水校核。1997年3月水利部以水规设(1997)4号文对审核意见予以了批复,并提出了明确的审核意见。
古洞口工程于1993年3月1日正式开工,1999年9月9日首台机组投产发电。2000年9月8日第二台机组投产发电,其中泄洪兼放空隧洞施工情况如下:
泄洪洞开挖工程于1997年2月10日开工,1997年6月16日全洞贯通。检修塔、有压段、工作闸室段砼于1998年5月3日开工,于1999年5月11日浇筑结束。事故检修门于1998年11月开工,2000年7月安装结束。工作弧门于1998年11月30日开工,1999年5月20日安装结束。无压段砼于2003年12月1日开工,2004年5月4日施工结束。挑流鼻坎段砼于2000年4月5日开仓浇筑至2000年6月3日竣工。回填、固结灌浆施工于1999年元月15日施工,1999年5月12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古洞口(Ⅰ级)水利水电工程永久建筑物洪水标准为: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洪水重现期为100年,校核洪水重现期为5000年。
厂房洪水重现期为100年,校核洪水重现期为200年。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按1级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按2级建筑物设计;
泄水建筑物按2级建筑物设计;
引水建筑物及发电厂房按3级建筑物设计。
古洞口电站下距新县城所在地仅2.5公里,为了保证下游人员、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为自身建筑物的防洪需要,历年来设计单位中南勘测设计院以文件报送了《湖北香溪河古洞口(Ⅰ级)水利水电工程渡汛意见》。按照要求,电业公司每年均认真组织编织了《古洞口水库渡汛方案的报告》,并上报各级防洪抗旱指挥部门。在接到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人员、机械和物资,并成立了以业主、监理、各施工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古洞口工程防汛指挥部"。电业公司成立了"防洪抢险突击队",各施工单位也成立了相应机构,落实了各种措施。由于工程按渡汛要求完成了工程项目施工,各方面配合紧密,历年来没有发生工程防洪渡汛损失。
该工程由省、市两级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