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爆炸案,又称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是指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靳如超还在云南谋杀1人。事后主犯靳如超被广西警方抓获,同年因犯有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靳如超,主犯,男,汉族,40岁,江苏省宿迁县人。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
王玉顺,男,汉族,48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郝凤琴,女,汉族,46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炸药。
胡晓洪,男,汉族,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本案中向靳如超提供雷管和导线。
靳如超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亲属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0年5月,靳如超到河北省鹿泉市北白砂村找王玉顺、郝凤琴购买炸药,因炸药威力不够未购买。同年,靳如超到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向胡晓洪购买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蜂洞村韦志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志花发生争执,遂用柴刀向韦志花头部连砍数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
2001年3月12日下午,靳如超到鹿泉市北白砂村郝凤琴家,同王玉顺、郝凤琴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靳如超再次找到王玉顺、郝凤琴,以40元人民币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靳如超第三次到王玉顺、郝凤琴非法制造炸药的废弃水泥厂,以950元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
2001年3月16日凌晨,靳如超乘车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4袋炸药(100公斤),分别放于三单元的二、四层平台处。后又乘车将存放在棉三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至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两侧。靳如超分别在棉三宿舍16号楼2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摞放两袋炸药(每袋50公斤),在15号楼西墙外侧下放置一袋炸药(25公斤),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并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爆装置点燃。之后,又乘车依次到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引爆后,逃离现场。凌晨4时16分,育才街棉三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16号楼整体坍塌;4时30分,建设北大街市建一公司宿舍楼发生爆炸,致使该楼3单元坍塌;4时45分,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元坍塌;5时,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共造成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2001年3月16日,中国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靳如超。
3月22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监狱职工陈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途经福成至北海公路时,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突然从路边树林走出来拦车,要求搭车。陈某与其交谈时,发现此人听力有障碍,且要求将车停在阴暗处,形迹可疑。陈某怀疑并赶往高德公安边防派出所报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永辉即带领刑侦人员赶赴高德镇开展排查,并陆续调集大批警力到现场进行搜捕。现场附近的两个杂货店店主反映,确有一名可疑男子购买了香烟饮料。民警进行检验,提取相关指纹。发现该指纹有15个特征与公安部在网上公布的靳如超指纹相同,认定为同一指纹。根据这一情况,北海市公安局局长黎尚军马上调集各警种,各分局警力在嫌疑男子出现的地方及周围进行大规模地毯式搜查,同时调集警力对所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港严密设卡布防,严防犯罪嫌疑人逃出北海。
3月23日凌晨4点2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厅长陆炳华接到案情报告,立即协同副厅长徐升率领有关人员赶到北海,成立了统一搜捕前线指挥部,同时电告全区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地毯式的搜索。上午7时30分,警方接到报告:有一名与靳如超特征相似的可疑人员往军屯水库方向逃窜,民警立即追截,民众参与追捕过程。在团江小学附近,6名追捕民警发现正在逃走的靳如超。靳如超发现追捕民警,丢弃随身携带的炸药、雷管及导火线往军屯水库跑去,最终在已干涸的库底被抓获,并声称:“你们不用查了,我就是你们要抓的人。”此时,“3-16”特大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在广西北海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2001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人死亡;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居民楼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私利,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审讯,靳如超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靳如超等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案件发生后,有媒体质疑政府能否向民众提供安全保障。政府对爆炸物品的管制能力也受到学者和民间的质疑。根据靳如超日记所述,其听力障碍及家庭纠纷是其心态扭曲的直接原因,“从孤独与猜忌,到仇视与报复,再到残忍与狡猾,可以说是靳如超这一生思想演变的人生轨迹”。警方由于承担巨大压力侦办此案及相关刑事案件,河北三名青壮年警官先后因工作积劳成疾英年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