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创办于2000年(幼儿园创办于1998年),是汕头市建平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20多亿元创办的一所全日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分区办学,分部管理。校舍建筑面积68万多平方米,有近1000亩校办农场,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幼儿)21969人,教职员工2124人,学校师生员工一共24093人。
学校2016年投资2.5亿元扩建初中新校区,占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配套教室、功能室、学生公寓、教师公寓、体育馆、礼堂、食堂、400米塑胶运动场等设备设施,已于2016年9月投入使用。
学校按照省一级学校标准规划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游泳池、运动场等设施配套齐全;多媒体演播厅、电脑室、仪器室、实验室、电子阅览室、音乐室、美术室等功能设置齐全;学校还建成了先进的计算机校园网络,各间教室都配备电子白板、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高中部教室、寝室、食堂均配备中央空调,教育教学设备先进。学校还有校办农场,种植各类瓜果蔬菜,饲养各种禽畜鱼虾,保证师生食品安全。学校把校办农场建成融劳动实践、思想教育、科技启蒙教育于一体的综合实践教育基地,多渠道育人。
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广东省一级学校、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优秀学校、广东省先进民办学校、全国艺术教育特色单位、全国艺术教育先进单位等等。学校还先后获得北京大学“博雅人才培养计划”推荐资格、清华大学“领军计划”推荐资格和清华大学等多所大学的“优质生源中学(基地)”称号。
学校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优秀骨干教师,组建成力量雄厚的师资队伍,拥有一批优秀国家、省、市级骨干教师和特级教师。高中教师大多毕业于国家重点大学,具备中学高级或一级教师职称,原在省国家示范性高中或县级以上重点高中任教,具有多年高考备考经验。全校教师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安教乐教善教,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全心全意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地址为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城北四路东段。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四条 学校是经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由汕头市建平建材有限公司举办、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直接管理的民办学校,举办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的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兴学育才,回报社会。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外教育基地,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 学校以“养德、迪智、励志、创优”为校训,以“团结、进取、求实、创新”为校风,以“严、爱、实、高”为教风,以“踏实、守纪、勤奋、创造”为学风。
第十条 学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筹集办学资金、聘任校长、审议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由董事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全体校务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置办公室、教科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办事机构,负责对学校教务、教科研、政教、体卫、人事、保卫、后勤等工作的管理。学校分小学、中学两部进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教育工会、共青团基层委员会、学生会、少先队大队部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统一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运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考查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学校深入进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改实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并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推广和使用规范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董事长授权校长处理聘任、解聘事宜。聘任教职员工须与校方签订聘任合同,各自遵守合同条款。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任职资格评定、评先评优、调进调出及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事宜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学科配套、充满活力、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校教师须具备相应合格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学校要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高尚师德,敬业爱岗,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对在教书育人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在教育科研中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实行奖励。对玩忽职守、违犯法规制度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六、三、三分段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毕业时经考试合格,发给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证书,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努力学习,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学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 三十 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并建立奖惩制度,对品德、学业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者进行教育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让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每个组织成员均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办学经费来源于董事长筹集的办学资金和学生缴交的学杂费等,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产属出资办学者所有,财务开支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学校要严格、规范财经管理,努力提高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现代化教学的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并努力提高其使用率,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手段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需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董事长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